朗读
虞政办发〔2012〕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2012年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有效提升农业服务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认识
发展现代农业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基础,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效地把各种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生产经营之中,推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障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2012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要求,着眼于实现“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会参与原则,着力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村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自我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配套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
三、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1、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规范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完善合作社的管理经营制度,进一步提升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和运行质量,着力把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明晰、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全面的市场主体,切实发挥其组织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2012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服务基础设施提升、规范化建设和经营机制创新,包括开展农业服务的设施建设、星级认定、示范创建、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创建等方面补助奖励。
2、鼓励新型农业服务模式,切实发挥资源利用效率。倡导农业企业引入“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生产经营模式,发挥农业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在搞好自身经营的基础上,开展农资供应、工厂育苗、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沼液配送等服务,增强服务针对性,促进服务资源的高效利用。
3、加强农业公共安全监管,保障农业安全生产。进一步深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农产品检测队伍、检测点建设,重抓农业行政执法,加大对农药、兽药、农机具等农资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抓好农机、渔船安全检验工作,查处违规违章行为,保障安全生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渔船及其他公共救助、渔船保险等工作。健全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防控力度,重点抓好畜禽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注射和农作物病虫害的统防统治。
4、强化农技培训和标准化推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精心制定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整合现有师资,拓展培训思路,深化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要围绕主导产业、主栽品种、主推技术开展技术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充分发挥责任农技制作用,实行推广项目到户到田(场)、责任到人的项目化管理。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地方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制修订,实施建设一批标准化示范场、示范基地。
5、加大农业信息科普宣传,助推农业科技应用。在市级媒体上要开设专刊专栏,宣传农业政策,推广农业技术,提供农产品信息服务。要整合力量,开展科技下乡活动,提供形式多样的技术服务,推广推介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深入实施“农民信箱万村联网工程”,及时发布农业信息和农业技术资料。要做好农产品展销工作,举办好推介活动,鼓励企业参展农博会来进一步开拓市场,提升我市优质农产品影响力。
6、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提升科技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信息技术应用,完善农业信息化服务网站。加快农业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开展电子政务集约化管理,实现办公自动化和无纸化,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农业自然资源、农业生产管理、农产品市场、农业科技等数据库建设和软件应用,提升现代农业科技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序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要以为农致富为己任,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把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放到重要位置。强化工作措施,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检查,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深入推进。
2、规范资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市农林渔牧局要会同财政局制订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细化扶持奖励政策和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使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用到实处,发挥效益。
3、加大培训指导,强化队伍建设。要加大农业干部培训,加快知识更新,重视对优秀农业企业家、农村经纪人的综合培训,提高为农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更好地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