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2〕18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城区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城区道路及居民社区机动车停放作如下规定:
一、市民大道、迎宾大道、新建路(龙山路至体育场路)、青春路、凤山路、江扬路、峰山路、大桥路、渡江路、舜耕大道等十条市区主要道路禁止一切机动车停放。机动车驾驶人需在上述十条主要道路附近办事的,可以到下列停车场(点)停放:人民大桥桥下停车场、社发大厦停车场、城东停车场、老一招停车场、爱弥儿幼儿园旁停车场、青春广场停车场、文化广场停车场、滨江豪园停车场、剧院停车场、市民中心停车场、开发区天成菜场东侧停车场。
二、新建路、江东路、恒利路、舜杰路等四条市区道路晚20:00至次日07:00按以下规定停放:新建路(体育场路至舜江东路)允许机动车靠西单边停放;江东路允许机动车靠东单边停放;恒利路允许机动车靠南单边停放;舜杰路允许机动车靠西单边停放。
三、除上述道路外,城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其他道路需要停放的,按停车泊位有序停放。进入居民社区的机动车按指定泊位单边停放。
四、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必须在规定站点停车上下乘客,做到即停即离。
五、禁止大中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进入双禁区域内停放。
六、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