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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和居民社区停车秩序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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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2〕18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城区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城区道路及居民社区机动车停放作如下规定:

    一、市民大道、迎宾大道、新建路(龙山路至体育场路)、青春路、凤山路、江扬路、峰山路、大桥路、渡江路、舜耕大道等十条市区主要道路禁止一切机动车停放。机动车驾驶人需在上述十条主要道路附近办事的,可以到下列停车场(点)停放:人民大桥桥下停车场、社发大厦停车场、城东停车场、老一招停车场、爱弥儿幼儿园旁停车场、青春广场停车场、文化广场停车场、滨江豪园停车场、剧院停车场、市民中心停车场、开发区天成菜场东侧停车场。

    二、新建路、江东路、恒利路、舜杰路等四条市区道路晚2000至次日0700按以下规定停放:新建路(体育场路至舜江东路)允许机动车靠西单边停放;江东路允许机动车靠东单边停放;恒利路允许机动车靠南单边停放;舜杰路允许机动车靠西单边停放。

    三、除上述道路外,城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其他道路需要停放的,按停车泊位有序停放。进入居民社区的机动车按指定泊位单边停放。

    四、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必须在规定站点停车上下乘客,做到即停即离。

    五、禁止大中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进入双禁区域内停放。

    六、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251日起施行。                                       

 

 

 

                         一二年四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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