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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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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解决我市电镀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1〕67号)、《关于印发绍兴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绍市环发〔201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将污染整治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对全市电镀企业科学制定分类整治方案,按照“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和“有保有压、上大压小”的思路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所有专业电镀企业和企业配套电镀车间。

    二、整治目标

    2012年底前,全市电镀企业存在的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基本得以解决,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电镀行业步入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具体目标为:

    1、2012年4月底前,全市9家电镀企业根据《浙江省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要求,科学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电镀企业的整治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整治保留企业名单,对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工艺装备全部淘汰关停到位。

    2、2012年8月底前,列入整治的电镀企业必须按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1〕67号)规定标准整治到位,并向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对到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3、2012年底前,全市完成整治工作并按统一规程和标准通过上级验收。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区域布局

    1、严格建设项目管理。所有新、扩、改、迁项目,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的前提下,其选址、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再新上电镀项目。

    2、全面整治非法企业。在2012年4月底前,无环评批文、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合法手续的电镀企业一律关闭;所有批建不符的电镀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在2012年6月底前补办环评等手续,到期无法取得相关批复的一律关闭,并拆除生产设备。

    (二)加快产业升级

    1、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在2012年4月底前,全面取缔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简陋、治理无望的电镀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全面淘汰无法入园、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并且连续两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企业除外,不对外承揽加工业务的企业配套电镀车间达不到规模要求的原则上一律关停,确需保留的需经绍兴市环保局审核同意);位于园区内但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且连续两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经技改于2012年底前达到这一标准的可予以保留。

    2、全面淘汰落后工艺。2012年4月底前,取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项目)明确的含氰沉锌、含氰电镀(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等落后工艺、产能;淘汰氰化镀锌、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含硝酸褪镀等工艺;禁止使用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全面淘汰手工电镀工艺(金、银等贵重金属电镀确需保留手工工艺的,应经绍兴市经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对无法实现自动化的手工电镀线(包括前处理和铬钝化等工段)必须确保全部废水得到收集处理。

    (三)提升工艺装备

    1、优先发展达克罗、交美特(镜面喷镀、涂覆)等电镀替代工艺。大力推广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工艺,鼓励采用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挂具和镀件退镀要采用电解法退镀。

    2、必须采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生产线或车间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废水自行单独处理的电镀企业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

    3、所有电镀企业应在通过整治验收前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加强污染防治

    1、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管理要求

    电镀企业分产品、分区域进行生产管理,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电镀企业废水必须全部纳管;建设统一、集中的废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种类分质分流,含一类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经单独处理达标后方能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

    2、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不得超出环保部门核定的范围。

    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应敷设网格板,湿镀件加工作业必须在湿区进行。排水系统,特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进出水管应有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

    生产车间内废水必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进行分质、分流,工艺废水管线采取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电镀废水处理工艺应严格按照《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选取。

    3、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执行。产生大气污染物(硝酸雾、氢氰酸雾、铬酸雾、前处理酸洗废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氢氰酸雾、铬酸雾产生工段应单独设置处理装置,气体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4、固废污染防治

    关闭取缔的电镀企业所遗留的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保留企业要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液(电镀液、退镀液)、废渣(阳极泥、过滤残渣、滤芯等)、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五)强化环保监管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所有电镀企业必须建成标准化、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电镀废水处理站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检测分析特征重金属污染物的能力。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2012年底前,拟保留电镀企业须安装特征重金属在线监测装置。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对关停、搬迁电镀企业原厂区开展土地重金属残留的监测和评估,落实超标土壤的修复和限用措施。

    2、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电镀企业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应能容纳12h~24h的废水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帐系统(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等台帐)。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保管理,企业环保人员应经过县级以上环保局组织的环保岗位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4、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功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应急办、水务集团、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等部门单位及有关乡镇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本次整治实行辖区责任制,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及各有关乡镇街道是本次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

    (二)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协作配合

    市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配合。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本次污染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

    市委宣传部加强新闻舆论的正面引导。

    市发改局负责执行电镀行业产业准入条件。

    市经信局负责电镀行业产业政策的落实,淘汰行业落后产能。

    市公安局负责对拒不履行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经营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电镀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品进行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整治专项资金的落实。同时,由国税、地税部门按注销申请程序对关停企业及时注销税务登记。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关停企业职工的劳资纠纷调处。

    市规划局负责电镀企业选址规划审批。

    市卫生局负责卫生防护等工作,组织由于污染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

    市安监局负责电镀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应急办按照《上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对可能发生污染事件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搬迁电镀企业的土地使用手续,开展电镀企业及园区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的环境监测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对关停企业及时吊销工商登记。

市供电局、水务集团负责对关停企业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及各有关乡镇应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督促对关停、搬迁企业设备的拆除及社会稳控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格执法监管,注重整治成效

    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新发现的但未列入上报的拟保留名单的电镀企业一律作为违法企业进行查处。对未经发改、经信、安监、环保、卫生、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无望或限期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予以关停。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到位。整治完成后,要按要求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引导

    配套出台电镀行业污染整治的扶持政策。对现有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的参照去年我市铅酸蓄电池污染专项整治关停企业补助政策;对重点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生产设备升级、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支持。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深入开展污染整治宣传,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整治工作的推动作用,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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