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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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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环〔201218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辐射环境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及绍兴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绍市环函[2012]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编制了《上虞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虞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核技术  专项行动  通知

抄送:绍兴市环保局、市府办、公安局、卫生局,盛夏锋副市长

上虞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4月23日印发

 

附件:

上虞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检查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及浙江省“放心放射源”和“放心熔炼企业”(以下简称“两放心”)长效管理工作要求和绍兴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绍市环函[2012]49号)精神,特制定本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

    按照“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提升能力,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各尽其职,强化监管,确保安全” 的总体工作思路,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认真梳理、研究我市核技术利用单位和金属熔炼企业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项行动的具体方案;及时分析总结,加强信息交流,做好经验反馈,确保此次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的。

    (一)坚持“制度从严、审评从严、监督从严、执法从严”,确保核技术利用活动满足法规要求。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拆分审批、久拖不验”行为,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行为予以处罚。进一步核查放射源、射线装置底数,杜绝无证运行情况,保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发证率的“两个100%”。

    (二)进一步巩固“两放心”创建成果,消除安全隐患。有安全隐患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强制关停、退役;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应及时收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摸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底数,查漏补缺,减少再生金属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文化素养,提升安全和管理水平。通过专项检查行动,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法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督促其深入开展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大培训、复训的覆盖率,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养。要把隐患排查和总结经验结合起来,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总结和推广辐射安全管理的良好实践,大力培育核技术利用行业核安全文化素养。

    (四)加大辐射安全监管力度,促进辐射安全和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健全和规范执行各项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推动监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有效降低辐射事故的发生率,推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贯彻落实,推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全面应用。

   二、标准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许可管理办法》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8.《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

    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0.《环保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

    11.《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12.《浙江省“放心放射源市”和“放心放射源县”放射源监管主要工作要求》

    13.《浙江省“放心放射源工作单位”涉源项目管理标准》

    14.《浙江省“放心放射源”创建工作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15.《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要求》

    16.《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标准》

    17.其他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检查范围为我市核技术利用单位和金属熔炼企业。

    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36类核技术利用项目),结合《浙江省“放心放射源工作单位”涉源项目管理标准》对辖区内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社会服务等领域生产、销售、使用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Ⅰ、Ⅱ、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在完成专项行动的同时,做好辖区内“放心放射源”复检工作。进一步排查辖区内熔炼企业基本情况,并按照《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标准》对辖区内熔炼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包括规范许可证管理,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退役终态验收,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转移审批,场所、环境及人员的辐射监测,职业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等。

    2.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装置及场所的分区布局,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源安保设施、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用品,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标识,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3.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包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利用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环境及个人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销售、使用管理制度等。

    4.历史上发生的辐射事件或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

    本次核技术利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不仅要从上述4方面全面进行,还要根据各单位特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注重规范许可证管理,进一步核查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底数,核实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做到帐、物和系统信息“三统一”。

    二要抓好源头和渠道控制,深入核查放射性同位素、含源装置(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单位的销售活动是否依法开展,医用放射性同位素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

    三要强化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监管,关注水泥、化工等行业使用工业在线核子仪表用放射源的安保,探伤、测井等移动源使用的安全,强化放射源定期盘存和移动源出入库登记检查与剂量监测等要求,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企业“关停并转”前要妥善处理放射性同位素。

    四要推动废旧放射源的处置工作,督促废旧放射源及时送贮,Ⅲ类及以上的废旧放射源应返回出口国或生产厂家。

    (二)金属熔炼单位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基本情况(基本信息、生产规模、年度废旧金属冶炼用量、回收渠道、熔炼方式等),是否具有辐射监测系统(或设备),辐射监测系统(或设备)的类型和使用情况,是否有废旧金属进厂(入炉)以及产品出厂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监测人员配备情况等,重点检查留样监测制度落实情况。同时,检查无废旧金属原料熔炼企业物料进出情况,核查其原料是否含废旧金属。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科室及直属单位,各分局、所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污染控制科科长兼任,办公室联系电话:82181285。

   五、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以环保部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究部署(4月10日~4月20日)

    市环保局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行动办公室,下发专项行动文件和实施方案,正式启动全市核技术利用专项行动工作。

    第二阶段:排查整改(4月21日~5月31日)

    全面实施已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对排查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须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金属熔炼企业应做出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履行了法律法规、基本履行法律法规、未履行法律法规四类。

    4月21日—5月25日,组织监督检查人员,完成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和金属熔炼企业的检查。

    (1)《单位基本情况表》每个单位填写一份并盖章或签字;

    (2)《监督检查表》每个场所或装置填写一份;

    (3)《监督检查表》法规执行情况部分每个单位只填写一份。

    5月26日—5月31日,资料整理并向绍兴市环保局报送排查报告。

    第三阶段:迎接检查(6月1日~10月31日)

    6月1日—6月30日,迎接绍兴市环保局对我市核技术利用单位和金属熔炼企业的抽查,以及对我市“两放心” 创建工作的复检复查。

    7月1日—10月31日,配合绍兴市环保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省环保厅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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