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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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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虞卫〔2011〕15号),对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为确保我市药品采购工作更加健康有序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实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各单位必须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实施网上药品采购,执行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严禁在中标目录以外采购药品,严格执行中标药品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严禁网下采购、二次议价、返点返利、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增强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各单位要充分考虑医院用药习惯、用药连续性、各医药公司供应能力、服务特点等综合因素,阳光遴选,确定单位药品采购目录、采购频次和单次采购量,编制药品集中采购计划。

    三、完善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各单位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配备专(兼)职验收员,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验收时应同时检查药品的外观形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等内容,每整件的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实行双人逐件验收。

    四、完善新药采购审批程序。医院各科室新增药品必须由临床各科科主任向药事管理委员会(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新药申请增补的理由并递交新增药品相关资料,简要介绍该品种的特点。申请增加的新药必须是本科室所用药品,遵循谁申请、谁使用的原则。各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小组)根据递交的新药资料,召集相关专业委员和专家开会讨论审批。各单位新增药品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及时上报卫生局医政科。市级医疗单位由药剂科根据新药性质和临床需要安排进入医院临床使用,同时要做好使用后的跟踪,根据情况,在一年内进行回顾性分析,最终确定是否增补到单位药品目录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增药品必须经卫生局基本药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五、建立特种病例临时用药采购审批制度。在临床治疗中遇到的特种病例,需要临时使用单位药品目录外品种时,应严格实行特种药品使用审批制度。此类药品每次采购必须经过医院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每次采购剂量不得超过该特种病人当时的临床实际用药需求量。

    六、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要把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与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建立医院用药监管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对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购进使用假劣药品、在药品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市卫生局将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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