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2〕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接送监督和管理,切实加强学生上下学安全保障,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结合目前我市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控严管,进一步遏制超载超速。一是改革结算办法,对1-4批学生接送车每条线路最后车人数不足核载数60%的,按核载数60%结算,从源头上遏制超载。二是限定车速,学生接送车辆在接送学生过程中,按路况控制车速,最高不超过60千米/小时。三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以年度计,一次超载核减一个月补差费用,两次超载核减半年补差费用,三次以上扣除全年补差费用并退出接送,由交通部门安排客运公司其他车辆承接。扣减经费作为奖励基金,由交通部门奖励遵章守法、安全接送的车辆。
二、加大投入,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一是对接送运力严重不足的学校,由汽运公司投入符合接送条件的机动车1-2辆分担线路车的接送压力,同时各客运公司要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逐步对承运学生的1—4批公交车辆安装安全带和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等安全设备。二是交通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学生接送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按照交通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的道路管理权限,对安保不到位的道路增加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无候车亭的要及时建设好学生候车亭(点)。三是落实补差经费,1-4批学生接送车改变结算方式后,增加的补差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
三、齐抓共管,进一步规范过程管理。一是乡镇(街道)要按照就近入园原则,合理规划实施幼儿园网点布局,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幼儿接送管理。二是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大各校上下学时段巡查力度,对举报车辆一查到底,查实后严肃处理,避免死灰复燃,坚决取缔非法接送车辆。三是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车辆要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审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公安部门应当将校车标牌收回。四是强化学校监管,加强上下学接送监督。学校如实记载《管理日志》,发现有超载超速现象及时向相关部门书面举报,以此作为检查1-4批车辆接送情况的重要依据;组织值班人员,做好上下学时段校门口乘车学生组织管理工作,落实点名制度和交接手续。
四、多方联动,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学校要通过开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等形式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家长、学生杜绝乘坐“黑车”,在学校门口公布交通、公安部门的举报电话;二是针对第1-4批接送车随车管理不够规范的现象,要求由学生家长与接送方签订乘车协议,明确售票员为随车管理人员,家长做好监督工作。三是乡镇(街道)与学校要组建学生接送义务监督员队伍,聘请村支书、村主任、老领导等担任,不定期对学生接送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黑车、病车接送学生,以及接送学生车辆超载等违法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形成全社会关注学生交通安全的氛围。
五、常抓不懈,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成立全市学生接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督查,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由交通、教体、安监、公安等四部门成立学生接送车安全检查小组,落实专门人员,每个月第二周对全市学生接送情况进行一轮集中检查,每月通报情况。同时,在对专业公司接送车管理的基础上,增加对1-4批学生接送车的日常检查。财政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