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发〔201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二年五月八日 

 

上虞市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城市公交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城市公交运营体制改革,拓展城市公交服务网络,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绍政发[2008]59)精神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虞政发[2012]23),结合我市城市公交运营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此次改革以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范围内采取承包经营模式的城区公交车辆为对象,涉及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上虞作明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的10条线路50辆班车。按照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原则,统一时间整合,终止承包经营,合理补偿奖励,接受整车回收,实现公车公营。

二、工作目标

在上虞市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相关乡镇(街道)及部门、单位全程参与此次改革工作。在2012620日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并完成政策制定、宣传动员、车辆回收、补偿奖励、人员安置等工作。按照改革政策对支持配合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的企业和承包经营者给予相应改革奖励。以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公益性为改革发展总目标,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员工化经营与发展,建立健全运营质量考评机制与财政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优先发展保障措施,积极创造安全优质、便民惠民的出行环境。

三、改革政策

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推进,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集约经营、公益服务,利益兼顾、平稳有序的总体原则启动实施改革工作,实行特许经营,有效整合资源,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合法利益,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一)对线路经营权的处置

依法收回城区公交线路经营权,由交通运输部门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统一整合线路资源。市公共交通公司健全完善独立核算、封闭运作、公车公营的城区公交经营管理体系。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上虞作明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城区公交线路经营权与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公车公营车辆统一划归市公共交通公司经营管理;上虞作明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原有公交线路按照资源同等置换或每车10万元奖励,退出城区公交经营。

(二)对承包经营车辆的处置

原承包经营者可自愿选择原车辆承包经营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或鼓励提前终止经营两种方式。对承包经营车辆通过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终止合同、统一回收时间的方式,由车辆所属企业负责对承包经营车辆依法终止合同和车辆回收。

选择到期自然终止的,原车辆经营至合同期满后无条件退出,不作任何补偿或奖励;选择提前终止经营的,在规定时间配合改革工作并签订终止经营协议、完成交车手续,给予享受车辆现值、人员安置、配合奖等优惠政策。

1.车辆现值:按月为单位,根据车辆购置金额和使用年限评估车辆现值(扣除财政补贴额度,按5年等额折旧计算)。计算公式为:车辆现值=(新车购置费+车购税-30%补助)÷5×12×60-实际使用月数)。

2.人员安置:按每车招收一名符合公司聘用条件的驾驶员,由市公共交通公司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方便,按每车5000元社会养老保险补助,以解决承包经营者的后顾之忧。

3. 配合奖:考虑到城区公交承包经营多种因素,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实施、兼顾利益关系出发,对配合支持改革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终止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终止经营协议并完成交车手续的给予每车20万元奖励。

(三)操作办法

市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按以下办法操作:

1. 终止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终止经营协议及交车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日830分至17时。

2. 承包经营合同截止201251日前到期的车辆,在2012520日前完成签订终止经营协议和交车手续的,享受上述改革政策;在521日至525日完成签订终止经营协议和交车手续的,按逐日递减4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截止2012525日,未完成签订终止经营协议和交车手续的,无条件退出,不予任何补偿奖励及人员安置政策。

3. 承包经营合同在201251日后到期的车辆,在2012615日前完成签订终止经营协议和交车手续的,享受上述改革政策;在616日至620日前完成签订终止经营协议和交车手续的,按逐日递减4万元标准进行奖励。

4.截止2012620日,未按规定签订终止经营协议与交车手续的,视为按三不变(合同不变、线路不变、票价不变)原则,自愿选择原车辆经营至合同期满后无条件退出,不予任何补偿奖励及人员安置政策。承包经营期间,不得阻挠同线公营车辆投放,如发生妨碍体制改革,危害运营安全,影响服务质量,阻挠公交票价调整与线路新增、延伸、加密及延时、转包、转让承包经营等行为,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5.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过程中,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无故停运、堵车、越级上访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严重行为,取消相关奖励和政策享受,并依法处置。

(四)资金保障

上述改革补偿奖励资金由财政全额保障,在市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2510日前)

开展调查摸排工作,全面掌握企业、车辆及相关利益人员情况。听取征求各方意见,出台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市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专业工作组,实行集中驻点办公,落实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步骤及程序。针对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及突发性事件,各专业工作组制定应急预案,提前购置10辆应急机动运力(购置费用在市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相关企业、车辆、人员的补偿奖励金额和应急机动运力购置资金进行认真测算及评估,落实处置工作专项经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510日至2012620)

1.加强宣传发动和政策引导,全方位宣传报道改革目的、政策依据,让市民群众了解我市公交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以及实施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争取广大市民的拥护和支持。

2.由改革涉及车辆承包经营者所在乡镇(街道)牵头成立改革谈判小组,抽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改革谈判小组,负责政策宣讲、工作动员、协议签订、人员安置、车辆回收、资金发放等工作。

3.公开改革方案、实施步骤、处置政策,面向改革相对人印发《公开信》、召开不同层次专题座谈会议。原车辆承包经营者与原企业签订《终止经营协议》。完成线路经营权与整车回收,落实资金发放及人员安置。

4.指定市公共交通公司运营所有城区公交线路,公共交通公司与原企业完成工作交接手续,确保改革期间和完成后市民群众出行方便。大力宣传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成功经验,尤其是改革相对人识大体、顾大局、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等方面先进典型、先进事迹。

5.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备足应急保障运力;落实应急防范启动准备工作,维护政府部门正常办公和公共场所正常经营秩序;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从严处置各类治安事件。

(三)规范完善阶段(2012620日后)

1.市公共交通公司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发放工作证件并实行亮证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环境。改革城区公交票价,采用低票价及无人售票,启用IC卡刷卡优惠、换乘优惠等措施,体现公交公益性,使市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2.科学编制城区公交发展规划,优化完善公交线网布局,合理设定公交线网及站点设置。完善配套终点站、回车场、枢纽站、候车站亭、智能站牌、全球眼等硬件设施建设。更新改善公交车型,配置语音提示、电子显示屏、视频监控等设备,提高公交乘坐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3.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开辟或调整线路,加大运力投放,加密运营班次,增加公交覆盖半径,减少中转换乘时间,提高线网运行效率,努力满足城市发展和市民群众出行需求。

4.出台城区公交财政保障政策,落实优先发展配套政策。制定运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运营质量考核评价机制。

五、职责分工

相关乡镇(街道)及部门、单位要紧紧围绕改革工作重点,全力配合支持改革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涉及改革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1.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改革工作相关政策,把好舆论导向关,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舆论环境。

2.市维稳办(综治办):负责指导改革期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协调各级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3.市法制办:负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宣传工作。

4.市信访局:负责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类上访事件,及时掌握通报信访接待信息,并做好信访处理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摸排改革相对人信息,落实应急保障运力,重新整合线路资源,协调开展协议签订、车辆回收、人员安置、资金发放等工作。

6.相关乡镇(街道):负责落实专人对辖区内的承包经营者逐车逐人做好政策动员、教育引导工作,牵头做好协议签订、车辆回收等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改革期间相关单位和窗口的正常办公、经营秩序,及时有效处置故意闹事、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阻挠改革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禁止其他车辆占用公交停靠站,开展城区交通秩序整治,为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提供畅通有序的环境。

8.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城市道路、公交停靠站的管理,查处违规侵占公交车位的社会车辆,及时查处损坏公交候车设施的行为。

9.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专项保障资金、办公经费,保证资金拨付及时到位。

10.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城区公营公交票价政策(71日前推出一票制),对票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1.市规划局:负责按照城市总体发展规划,配合做好城区公交网络规划和站场设施建设规划。

1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城区公交中心站、换乘中心建设土地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推进城区公交中心站、首末站等基础建设。

13.市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城区公交网络规划和站场设施建设规划,在城区道路新建改建时,将港湾式停靠站候车亭建设纳入总体设计,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建成。

14.市审计局:负责审核资金到位情况,严肃查处违法使用资金行为。

15.市司法局:负责监督公证改革过程谈判、相关协议签订、补偿奖励政策兑现工作。

16.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安排社会养老保险名额,妥善解决改革相对人养老保险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我市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总体部署,各专业工作组必须做好有关统筹、协调、指导、督办工作,全力以赴,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改革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提高工作预见性和前瞻性,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注重配合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安排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加强资金运作,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影响改革进程的矛盾障碍。

(二)广泛发动,正确引导

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交出行服务,是执政为民、公益为先的具体表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争取社会各界、从业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要面向改革涉及企业、人员广泛做好政策解释、疏导教育工作,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在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后顾之忧。

(三)统筹兼顾,维护稳定

城区公交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改革涉及企业和人员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改革和发展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参与改革,努力维护改革期间公交服务的持续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支持改革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各类问题,认真化解和处置不稳定因素,确保改革进程平稳推进,维护改革过程社会行业稳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20010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