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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府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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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2〕1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我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虞政发20123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投入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群众得实惠、医院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要求,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措施,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建立科学有效的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新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护和调动相关各方积极性,促进公立医院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突出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加大投入。加大政府投入保障力度,体现政府职责和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二)合理配置,保障基本。以支持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体系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综合考虑医院功能定位、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财政承受能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对价格调整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政府投入的额度和方式,科学配置医疗资源,保证医院可持续发展,优化公立医院补偿结构。

(三)转变机制,提高绩效。创新政府投入机制,推动医药卫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等各项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政府投入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安排相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补偿办法

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主要采取一减两调一补(即:减少药品费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疗保险政策,适当增加政府投入)的方式进行。通过调整医疗服务收费,使调价后增加收费部分占2010年药品差价的比重达到70%以上,今后随着医疗服务性收费标准的提高,相应减少财政补助,力求做到自求平衡。对目前因调价未到位形成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和市级公立医院按照73比例进行负担。市财政负担部分通过绩效考评后进行补助,市级公立医院负担部分通过提高医院精细化管理及自身业务发展予以消化。

为确保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顺利进行,适当增加财政对市级公立医院的投入力度,充分调动医务工作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政府投入主要从基本建设、人才引进和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社会保险缴费补助、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以及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方面进行专项补助。

(一)基本建设补助。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债务五年消债计划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1307号),逐年化解市级公立医院建设过程中的负债。

(二)扶持重点学科发展和鼓励人才引进。按照上虞市卫技人才队伍建设三年提质计划(市委办〔2011171号),每年从人才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高级人才引进和卫技人才培养、进修以及提高卫技人才待遇。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学科研究、科研课题论文奖励、管理等。

(三)结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剥离或由财政承担离退休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公共卫生投入。公共卫生资金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科学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政府投入。扶持中医中药发展,加强妇女儿童专科建设,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市政府批准,予以专项补助。

(五)政策性亏损补贴。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因政策调整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赤字的,由财政予以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发改、财政、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公立医院政府投入的组织协调,加强资金投入的检查指导,对相关项目的政府投入,要加强事前沟通,建立政府投入的组织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严格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加强医院运行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对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执行,确保政府投入有序、有效。

(三)加强过程指导。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市发改、财政、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改革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强化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绩效考评,落实激励和约束措施,确保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稳步推进。

五、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六、本政策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二年六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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