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发并于理表3发级领导、省新型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成员、财会人员等人员。于理表3发级领导、省新型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成员、财会人员等人员。于理表3发级领导、省新型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成员、财会人员等人员。于理表3发级领导、省新型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成员、财会人员等人员。现发并。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联系。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2.接生记录证明书
3.亲子关系声明
4.《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
5.《出生医学证明》鉴别书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浙卫发[2012]96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