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2〕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不断深化新时期下的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涉及新居民的各类矛盾纠纷,保障新居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四个上虞”建设,现就加强我市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外来务工、经商、创业的新居民不断增加,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来自各地的新居民生活习性、风俗习惯不同,加上部分新居民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识淡薄,因劳资问题、租房问题、环境问题等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处理不当将使矛盾激化,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在新居民群体中建立调委会,通过“以新调新”的工作运行机制,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新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对于维护新居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方法,切实加强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民生中的职能作用。
二、完善新居民调解组织的机制建设
在新居民较多的乡镇(街道)设立新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居民调委会),在新居民集聚的村(社区)、企业设新居民调解工作室或新居民调解联络员,协助乡镇(街道)新居民调委会开展工作。
新居民调委会一般由2至3名解调人员组成,调解人员以具有新居民身份或从事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为主,通过各单位推荐或自荐,经司法所审核评定后聘为“新居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新居民调委会设主任1名,必要时设副主任1名。调解员须具备热心调解事业、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条件。根据各乡镇(街道)实际,可在户籍相同且人数较多的新居民中推选调解员。
三、规范新居民调解组织的业务建设
新居民调委会接受涉及新居民的法律咨询、排查收集民情信息,负责调处辖区新居民的各类矛盾纠纷。不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不得受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
1、受理矛盾纠纷。受理新居民和企业之间、新居民与新居民、新居民与本地居民之间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对不能受理的纠纷案件,在做好当事人稳定工作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寻求有关单位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
2、抓好信息摸排。依托新居民聚集的村(社区)、企业中的调解员、信息员,加大排查力度,及时了解掌握各类矛盾纠纷、社情民意的动态信息,及时有效地做好化解和信息反馈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提升新老居民的法制意识及互融共建和谐社会的意识,提高新居民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和民间纠纷的发生。
新居民调解员在工作生活中应承担起“治安巡逻信息员”、“矛盾纠纷调解员”、“法律法规宣传员”、“权益保障援助员”、“文明礼仪示范员”、“遵纪守法模范员”等职责。
新居民调委会受乡镇(街道)司法所和新居民事务所的指导,日常业务工作受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按照“乡音调解、三情调解、就近调解”的原则,引导新居民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语言障碍和排斥心理,确保调解效果最大化。
新居民调委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和调解场所,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委会组成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学习、例会、疑难复杂纠纷讨论、考评、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信息报送等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纠纷受理、权利义务告知、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和纠纷移送等程序,规范使用司法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四、加强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是有效化解新居民引发的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各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市司法局、新居民事务局等相关部门要成立新居民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新居民人民调解工作。各相关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创新,确保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有序开展。
2、加强指导,注重培训。新居民调解组织的日常业务指导由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司法所长担任新居民调解工作室专职指导员。在推进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的过程中要培育典型,及时发现和总结当地新居民管理经验,宣传先进事迹,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乡镇(街道)调委会每年要组织对新居民调解员开展培训学习,提升调解员、信息员业务能力。
3、强化管理,完善考核。加强对新居民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规范新居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程序。建立季度例会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商讨指导计划、剖析调解难题、改进运作方式。完善考核考评制度,新居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案件,按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上虞市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办法的意见》(虞政办发〔2011〕181号)的要求进行,并落实“以奖代补”激励政策。
2012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