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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