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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急救中心救护车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发改价〔2012〕55号

 

各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急救中心救护车收费问题的批复》(浙价费〔2012〕3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2年11月12日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价医〔2012〕30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急救中心救护车

收费问题的批复

 

杭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杭州市急救中心救护车收费问题的请示》(杭价服〔2012〕225号)收悉。经商省卫生厅,现批复如下:

    一、《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救护车收费适用于《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中专指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院前急救是指对遭受各种危及生命的急症、创伤、中毒、灾难事故等病人在到达医院之前进行的紧急救护,包括现场紧急处理和监护转运至医院的过程。属院前急救运送的,院前急救专业医疗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应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规定的救护车费标准收费。对院前急救专业机构提供超出服务区域和服务范围的用车服务,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院前急救专业机构要公示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供超出服务区域和服务范围的用车服务要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委托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等,并向委托人提供费用结算清单及票据。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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