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7日
上虞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为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切实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上缴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预算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1、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的补助。
2、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
3、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
4、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补助;
5、水泥生产企业为提高发放散装水泥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专用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的补助;
(二)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1、对列入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散装水泥科研项目计划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经鉴定通过的给予不超过投入资金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2、新建年发放能力2万吨以上的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经验收符合要求,一次性补助5万元。
3、列入预拌砂浆使用试点示范的,预拌砂浆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100%、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8万元。
4、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新建设计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5、水泥生产企业为提高发放散装水泥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专用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维护,散装率达考核要求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在市散装办备案登记的企业或项目。
2、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须由市级以上部门推荐,或其产品技术已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通过并具有《产品鉴定证书》。
3、申请企业必须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一年内无人员伤亡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1)《上虞市发展散装水泥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产品目录;
(3)市级以上部门鉴定通过的《产品鉴定证书》;
(4)项目实施已投入的财务清单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5)其他有关资料。
2、其他补助项目
(1)《上虞市发展散装水泥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技改项目需提供市经信局批准的项目投资备案通知书);
(3)购置主要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1、申请补助的企业或项目应在次年2月底前上报材料给市散装办。市散装办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及实际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审核筛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2、市散装办初审汇总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联合下文,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3、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时,应作“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处理,并严格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进行资金使用。
4、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归集并妥善保管好项目档案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
为了保证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有关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对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的单位,除追缴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今后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