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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居民信息集中排查服务活动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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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相关企业 :

    为切实加强新居民(出租房屋)信息登记工作,全面掌握节后返城新居民动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50天的新居民信息集中排查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和全市深化平安建设暨信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市委主要领导关于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必须围绕“新居民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社会稳定的责任者、社会成果的共享者”的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新居民返城高峰的有利时机,深入开展新居民信息登记、研判工作和关爱服务活动,持续加大新居民待遇政策宣传力度,着力营造共建共享、共创共融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措施

    1、强化登记发证,掌控信息底数。节后务工新居民返城高峰来临,各村(社区)、相关企业要结合实际,广泛动员发动,组织开展集中登记专项行动。一要迅速行动,集中排查。各村(社区)、相关企业要结合年初下发的2012年各村每月新居民登记任务数,迅速、广泛地开展新居民排查登记工作;协管员要与社区民警、治保、调解、以及新居民服务室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分片分组、集中时间段逐门逐户开展地毯式排查,重点加强出租房屋、建筑工地和公共场所的排查;镇稽查队要将强化信息登记稽查工作,通过随机抽查、定点小范围清查、网上信息倒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稽查,及时反馈信息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并将稽查结果纳入各村(社区)协管员考核中,作为月度补贴发放标准之一。二要掌控动态信息。结合村级和谐促进会建设,全面排查涉及新居民的矛盾纠纷,逐一落实化解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着力加强对建城区块、小旅馆、娱乐、美容、洗浴休闲场所的排查整治,注重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将新居民中的高危人员、情绪行为偏执人员、肇事精神病人纳入登记管理视线,全面掌控其动态信息,发现可疑线索,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争取及早控制,为社会稳定打下扎实基础。

    2、强化服务维权,落实政策待遇。要着力完善新居民关心关爱机制,不断提升新居民的融入感。一要全面开展新居民(出租房屋)大走访活动。在走访过程中要听取新居民的民生诉求,协调解决涉及新居民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查处侵害新居民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定期发布出租房屋、企业用工信息,协助新居民找房租房、务工就业,向新来新居民免费发放联通新居民卡;引导企业加强新居民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的关爱工作,努力为新居民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其安心参与经济建设。二要深入推进“六进”主题服务活动(“六进”即:政策宣传进门、登记办证进门、计生服务进门、就业岗位进门、帮困解难进门、矛盾调解进门),重抓新居民子女就学服务、育龄妇女计生均等化服务、务工新居民就业技能培训、困难弱势人员帮扶、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高度重视困难户帮扶工作,依托基层村居(社区)平台建立帮困档案,落实跟踪帮扶责任制。三要切实加强信息研判工作。以节后务工新居民返城情况抽样调查为主要内容,形成分析报告,为镇政府出台政策待遇及企业招录劳动用工、改进服务举措提供决策参考,着力缓解用人单位“招工难”问题。

    3、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一要抓政策宣传。组织举办新居民专场宣传咨询活动,发放新居民政策宣传资料、展出新居民工作宣传展板、现场受理新居民政策咨询;在集镇、社区及新居民集中居住区主要干道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不断加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宣传力度。二要抓典型引导。收集、整理各个领域优秀新居民,重点反映新居民奋发有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充分激发全市新居民爱岗敬业、干事创业的热情。三要抓普法教育。通过法律讲座、案例分析、现身说法、安全防范知识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新居民普法教育,着力增强新居民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公德、行为规范、知识技能、公共卫生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宣传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新居民综合素质。

    三、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实施。开展新居民集中排查服务活动是开展“进村入户”大走访活动和“两排查一促进”专项活动的有效载体。各村(社区)、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加大排查登记力度。

    2、加强考核检查。镇新居民事务所要与崧厦派出所稽查队将不定期地进行稽查、抽查,确保活动切实有效地开展。

    3、注重信息报送。活动期间,各村(社区)、相关企业协管员在排查、登记的同时要注重对有价值的信息的挖掘并上报镇新居民事务所。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社会管理  新居民  信息排查  通知

抄送:市新居民事务局

崧厦镇人民政府                   2012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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