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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越镇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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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镇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提升我镇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虞政发〔2010〕54号)和参照《上虞市镇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越镇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镇政府质量奖”)是小越镇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为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提升,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镇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2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镇政府成立镇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镇政府有关部门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镇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镇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镇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镇政府批准镇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的名单。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办公室设在镇资产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镇政府质量奖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开展镇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镇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三)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四)组建镇政府质量奖评审组,批准现场评审计划,并委派评审观察员,监督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镇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六条 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计划;

(三)实施现场评审。

第七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

(三)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道正派,公正严明。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镇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小越镇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二)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在鼓励员工创业,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同行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镇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下发通知。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镇政府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镇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本镇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小越镇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并写出自评报告,并提供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报送评审办。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评审办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评审办对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进行综合分析,择优推荐,向审委会提出镇政府质量奖的候选授奖名单。

第十六条  审查表决。评委会在听取评审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各奖项的初选授奖名单。

第十七条  初选公示。评审办对拟奖企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企业报镇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镇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镇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审办可成立监督组或派监督员,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镇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报请镇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镇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镇政府质量奖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应持续实施、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获奖企业应按评审办要求定期书面报告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获奖企业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办适时组织获奖企业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五条  企业获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获奖企业发生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委会应当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镇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被撤销荣誉的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镇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七条  奖项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小越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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