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档次和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虞政发[2010]6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全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中,凡于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二、调整办法
本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采取普遍增发生活补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年每人240元的标准普遍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在此基础上对按四档及其以上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享受人员再增发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分别为四档每人每月增发15元、五档30元、六档45元。
三、有关政策处理
(一)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凡于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在2013年春节前发放,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二)关于基本生活保障补贴计发。基本生活保障补贴从2013年1月起按月与基本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中列支。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五档及其以下缴费人员,凡按现行政策规定调高至四档及其以上参保的,从补缴基本生活保障费次月起按对应标准增发基本生活保障补贴;2013年1月1日以后办理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四档及其以上缴费人员,在首次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之月起按对应标准发放。
(三)调整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支付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支付项目在现行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和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元)基础上,增加月基本生活保障补贴和一次性生活补贴二个项目。
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