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发改价〔2013〕8号
各有关收费单位:
根据《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收费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12〕351号)规定,上虞市已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应重新换发新证,现就收费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换证范围
凡在上虞市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向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换发《收费许可证》。对不具备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资格的不予核发《收费许可证》。
二、核发换证时间安排
本次《收费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结合今年收费验审工作一并进行,从2月下旬开始分期换发,至6月底结束。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同时作废。
三、核发换证须提供资料
(一)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二)收费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提供权限部门批准的单位机构职能批复文件、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单位收费分管领导、收费管理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具体执行收费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四、核发换证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申领《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份,逐项如实填写表列内容,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将《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和必须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交给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82129399,地址:百官街道市民大道987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1119房间);
(三)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受理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核发新版《收费许可证》。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同时收缴注销。
五、核发换证要求
(一)《收费许可证》以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有权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具有执行收费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由基本领证单位统一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副本;
(二)《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的收费资格凭证,是收费单位向财政部门购买票据的基本依据。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做到不漏办、不缓办、不误办,确保换发工作按时完成;
(三)《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间收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或变更、撤销收费项目等情况,应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持有关依据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发生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等情况,应公告作废并自发生情况之日起20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四)《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贴年度“收费验审讫”贴花。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收费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
2013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