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发改价〔2013〕7号
上虞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绍兴发改价〔2012〕6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预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一)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29元/平方米收取预埋费,最高每户不超过3500元;
(二)排屋、别墅:按建筑面积29元/平方米收取预埋费,最高每户不超过9000元;
(三)高层住宅:地上建筑高度≥20m,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最高不超过3500元;
(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及政策性新建成套住宅按建筑面积26元/平方米计收,最高不超过2800元/户。政府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二、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符合管道燃气安装条件),居民用户要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管道燃气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每套2200元;享受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凭民政部门有关证明,首次安装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为每套1500元;民政部门确定的“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两参人员,免缴首次安装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不同对象收取的管道燃气预埋费可在不高于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价格,具体价格报我局备案。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五、非居民用户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预埋费或改造费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供气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及申请使用燃气的具体流量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六、居民用户有特别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在计量表后安装其它燃气设备设施、用户燃气灶具与计量表的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或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燃气企业提供以上服务时应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发文之日以前燃气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文之日起,现行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收费政策停止执行。
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上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