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2〕3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7日
上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提升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虞政发〔2010〕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上虞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为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提升,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奖项分“市长质量奖”和“质量管理标兵奖”两类。为鼓励更多组织推行卓越绩效模式,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同时设立“上虞市质量进步奖”。
第五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每年不超过3家,获质量管理标兵奖的人员每年不超过2人,获质量进步奖的组织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标兵奖以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为基础,经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质量管理标兵奖按《上虞市质量管理标兵奖评价细则》评审。
第七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质量管理标兵奖评价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候选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表决确定拟奖组织和个人,提请市政府批准拟奖组织和个人的名单。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评审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实施细则、质量管理标兵奖评价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和质量管理标兵奖的申请;
(三)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四)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和个人名单,批准现场评审计划,并委派评审观察员,监督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六)公示评审结果,并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一条 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一般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计划;
(三)实施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
(三)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道正派,公正严明;
(五)经一定程序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上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二)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在鼓励员工创业,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质量管理标兵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未违反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要求。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下发通知。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和质量管理标兵奖的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申报组织或个人分别填报《上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上虞市质量管理标兵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八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评审办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申报组织和个人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评审办对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进行综合分析,择优推荐,向评委会提出市长质量奖的候选授奖名单。
候选授奖组织和个人现场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参评市长质量奖组织得分相同时,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质量奖的组织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审查表决。评委会在听取评审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各奖项的拟授奖名单。
对进入表决环节但未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可推荐授予“上虞市质量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拟奖组织和个人公示。评审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市长质量奖、质量进步奖和质量管理标兵奖拟奖组织和个人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和个人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每家奖励20万元,获质量管理标兵奖的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对获得质量进步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奖牌、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质量进步奖和质量管理标兵奖的,由评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质量进步奖和质量管理标兵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持续实施、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获奖组织应按评审办要求书面报告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立获奖组织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办适时组织对获奖组织跟踪检查,确保获奖组织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对获奖组织发生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委会应当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市长质量奖和质量进步奖荣誉称号。被取消荣誉的组织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项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的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虞市市长质量奖审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虞政办发〔2007〕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