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明确监理作业程序和要求,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使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 监理对象的聘用
按照公开的推选方式,在全市范围内聘用三家监理单位。所聘监理单位须注册地在上虞并具有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特殊资质另行聘任。
二、 监理委托的业务范围
村级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隐蔽工程量较多的村级工程,实施工程监理。村在镇所聘的监理单位中选择一家,负责对村级工程进行监理。
三、监理费用的确定
为规范村级工程监理费用,镇政府确定聘用中介监理费用区间为工程合同价的1.2%— 2.0%,基准价为2000元,根据工程合同总价或监理实施难度,各行政村可合理选择费用比例,监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要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四、监理单位的工作职责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人义务和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选派的监理人员名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其中派送的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二)监理人员,每两天至少到监理现场进行一次巡查,并按监理日志的记录要求进行详细记录,对工程的重要部位必须实施旁站监理,每次现场监理必须由委托方签到确认。
(三)监理人员必须注重监理工作时效性。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发布,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工序质量验收记录签字应在工序质量验收合格后当场完成;特别是工程变更时,认为确有需要的,应事先向委托方提出咨询意见,维护委托方的权益。
(四)监理人员要加强隐蔽工程监管。监理人员必须对每一项隐蔽工程进行确认验收,出具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隐蔽工程有变更的,监理人员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手续,必须附有施工前后尺寸的现场对比照片,隐蔽工程量的签证。
(五)监理人员要加强对变更工程的监控。工程涉及变更的,监理人要及时向委托人提出监理意见,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变更签字无效;监理人员应该就变更工程方案、工期、费用提出指导性意见,并保证变更工程程序性资料的齐全,确保变更工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五、监理责任追究
(一)监理单位派送无资质人员进行现场监理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委托协议并扣减相应监理费用;
(二)监理人员不执行巡检制度,不认真填写监理日记或未及时完成监理业务工作,经提醒不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委托协议并扣减相应监理费用;
(三)监理人员对项目建设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施工未经旁站核实盲目签字,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监理单位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
(四)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审核和及时报批工程变更施工资料,或变更方案中存在较大缺陷、漏洞、错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由监理单位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
(五)监理人员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且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由监理单位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
(六)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给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由监理单位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
(七)监理单位的工作表现,由镇监督办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年终由建设单位评议,检查评议结果作为下年度监理单位聘用依据,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况之一的,取消下年度监理单位聘用资格。
本办法由镇监督办具体负责实施,具体细则由镇监督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