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3〕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0]187号)文件精神,现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合同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缴范围:全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年龄段内,编制外合同制职工。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按市委办[2007]123号文件和虞人社[2011]26号规定发放的实际工资基数为标准确定。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可各按5%-12%执行, 起步阶段暂按5%执行,2014年按7%, 2015年按10%,2016年达到12%的缴存上限标准。但缴存额度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公布的最低缴存额(2013年单位和个人各为122元,每年依据统计部门核准的数据作适当调整)。
三、资金来源:单位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工资支付渠道解决,个人缴存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建缴时间:从
五、缴纳方法:
⒈各用工单位在核实本单位临聘人员缴交金额和清册的基础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编办审核后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⒉新增及辞退、解聘人员次月起建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
3.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外用工,各单位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暂可参照执行,但标准不高于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外合同制职工,资金由各用工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