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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虞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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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发改价〔2013〕64号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公司:

    根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意见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浙价电〔2009〕31号)的有关规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上虞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收取办法。

    一、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有利于合理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出租汽车运价相对稳定;有利于社会监督。

    二、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标准。

    以93号汽油的市场零售价格7.26元/升为基准,累计上涨1.00元/升为一档,零售价格每升一档,且持续时间15天,燃油附加费每车次相应增收1.00元。反之,相应减收燃油附加费。

    三、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由出租汽车经营公司提出申请,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执行。

    四、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出租汽车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五、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上虞市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虞发改价〔2006〕5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上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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