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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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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3〕2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范围和原则

(一)行政调解工作遵循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偏私、歧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合法正当原则。行政调解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体现公平合理,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调解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监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当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解决;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作为矛盾纠纷一方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4.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行政调解工作范围

1.我市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交通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土地权属、环保污染损害、劳动就业、渔业、房屋征迁安置、生产事故等方面的纠纷。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系

(一)建立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副总召集人,邀请市法院参加。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文广局、市计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管局、市信访局、市旅游局、市城改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等为成员单位。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承办。

(二)成立市行政调解指导委员会。市政府成立市行政调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中心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三)各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设立行政调解室。各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行政调解室主任由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兼任,人员由法制员和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并按以下职责分工做好争议纠纷调处工作:

(一)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的职责。研究制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汇总分析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办理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事项;加强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具体实施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具体实施对全市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涉及市政府的矛盾纠纷;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

(二)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机关职责。设立调解工作室,并具体承担本单位相关的行政调解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实施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每半年向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汇总、分析、上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四、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和保障措施

(一)构建三大调解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二)发挥行政复议法定渠道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作用。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把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单位要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四)实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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