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3〕62号
废塑料违法加工经营活动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废塑料违法加工经营活动进行彻底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废塑料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废塑料违法生产经营提供场所、原料。所有违法加工生产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加工生产,无证无照加工经营单位必须主动拆除设备,并彻底清理生产经营场所;所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收贮点,一律清理整顿。无论是否有证照,凡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律必须在
一、无证无照擅自从事废塑料违法加工生产的,工商部门依照规定查封、扣押和没收相关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罚款。违反用电规定的,供电部门依法中止供电,并处罚款。
二、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废塑料加工生产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加工,并处罚款。
三、有证照的废塑料加工生产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加工生产的工艺、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又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满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或停业。
四、存在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废塑料收贮点,无证照的,由工商部门按无证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查处,有违法用地及违章建筑的,由城管、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并予以处罚。
五、违反安全生产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偷税漏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扣押商品、货物,并依法作出处罚。存在违章建筑的,由国土、规划、城管、相关乡镇(街道)负责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六、对阻扰行政执法的,视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以污染环境罪立案查处,依法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对所有废塑料加工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无论是否有证照,凡是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决不手软。同时,各责任单位要着力深化长效管理机制,切实防止非法废塑料加工经营现象死灰复燃;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或玩忽职守、消极怠慢的,按有关规定,一律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69。
上虞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