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象可行性论证。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年9月23日发布)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80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的气象资料审查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依据类别:法律,国务院决定。
实施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条件。
权限:本事项设定的所有报批项目;
范围:上虞市行政管理区域内。
有无数量限制:无
实施程序:窗口受理(审查员初审)→核准员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送达。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资料核准申请表》2份;
2.项目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气象可行性项目专题报告或提供气象资料的气象台站证明。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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