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征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本通知要求缴纳两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原规定征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用人单位两费征缴的缴费基数。按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虞政发[2006]36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07]129号)的规定执行。起步阶段,缴费基数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减半征收。

2.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2%,生育保险费率0.5%

3.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1%(农业户籍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4.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和两区要切实承担责任,督促企业依法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劳动保障和财政地税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执行前的解释宣传工作,组织企业劳资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激励和促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

四、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地税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五、本通知从200871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865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