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征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本通知要求缴纳“两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原规定征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用人单位“两费”征缴的缴费基数。按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虞政发[2006]36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07]129号)的规定执行。起步阶段,缴费基数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减半征收。
2.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2%,生育保险费率0.5%。
3.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1%(农业户籍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4.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和“两区”要切实承担责任,督促企业依法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劳动保障和财政地税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执行前的解释宣传工作,组织企业劳资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激励和促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
四、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地税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五、本通知从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