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公示
第六条 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上公示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收费标准及依据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需经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审核认定。遇有法定情形需要新增、变更、取消的,报经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本规定予以公示。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公示方式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行政许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新闻发布会;
(五)行政许可公开服务热线;
(六)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的形式。
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章 行政许可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对依法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个部门(即牵头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办理情况及其需要,采取会议集中审查、现场联合勘察、举行听证、批件并联会签等形式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第十三条 集中办理实行“集中办理、统筹协调、规范许可、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
集中办理。属于集中办理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一律在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场所内(市便民服务中心)进行。
统筹协调。进入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场所内各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履行行政许可职能。情况复杂、与现行政策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矛盾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协调处理。
规范许可。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履行许可职能,依法规范行政许可。
限时办结。各行政机关必须按公开的许可期限办理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应当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统一送达”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许可。
(一)一家受理。行政许可相对人根据申请项目性质及需要,直接向牵头部门申请,由该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牵头部门受理后,依照有关规定,将申请事项的相关材料抄送有关协办部门。
(三)并联审查。牵头部门根据联合办理工作具体要求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协办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职责范围和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四)统一送达。由牵头部门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一项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章 行政许可延长期限批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公开的期限办理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无法在公开的期限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可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公开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不能在公开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第十九条 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行政许可听证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事项,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适用内容、对象、条件、范围提出听证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向社会公告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口头告知的,口头告知后制作告知笔录;
(二)不能口头告知的,应当书面送达听证告知书;
(三)按照(一)、(二)两项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告知。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下列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内容;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或者与所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受委托参加听证的,委托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规则;
(二)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四)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陈述理由;
(六)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章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
第三十条 实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制度。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由牵头部门报送。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应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听证笔录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各一份。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必要时,有权调阅行政许可卷宗和其他相关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三条 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行政许可统计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每半年一次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三十五条 行政许可统计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种类;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项目;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数量;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
(五)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减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复议、诉讼情况。
第八章 行政许可申诉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本机关行政许可申诉工作。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在7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九章 行政许可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市监察局、便民服务中心、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和服务原则。
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机关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报送相关材料,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等内容的合法性;
(四)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
(六)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七)建立和执行各项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督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查;
(二)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立监督岗或者派驻监督人员;
(三)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四)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五)听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汇报;
(六)查阅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文件材料;
(七)对行政许可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八)对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五条 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章 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建立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影响机关效能、损害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给申请人、利益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由上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上虞市四轮审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附:
上虞市四轮审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308项)
市发展和改革局(2项)
1、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审批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
2、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及权限以上项目申请报告受理申报
市粮食局(1项)
1、粮食收购资格
市经济贸易局(3项)
1、煤炭经营许可证
2、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审批
3、加工贸易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市政府商贸办公室(2项)
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2、民爆器材企业新建、改建、扩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特种作业操作证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
市教育体育局(7项)
1、体育社团设立
2、乡镇中心幼儿园、城区公办幼儿园办园许可
3、权限内对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教育的民办学校许可
4、教师资格认定
5、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6、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7、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
市科技局(1项)
1、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认定
市公安局(18项)
1、受理审核中国公民出国
2、受理审核中国内地公民往来港澳地区
3、受理审核中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
4、受理审核台湾居民来大陆
5、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7、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核发
8、爆破员作业证核发
9、临时爆破点、大爆破审批(中深孔、拆除、不同室等爆破)
10、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持枪证核发
1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3、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14、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15、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16、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17、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作业证
18、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5项)
1、权限内机动车登记及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2、非机动车牌、证核发
3、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4、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施工管理
5、载运危险物品或超长、超高、超宽车辆的通行证
市公安局消防大队(2项)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2、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市公安局盖北边防派出所(2项)
1、出海船舶户口簿(证)核发
2、出海船民证核发
市民政局(4项)
1、社会团体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3、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许可
4、建造公墓审核
市财政局(2项)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认定和审验
2、会计代理中介机构设立的批准
市地方税务局(3项)
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印制具名发票)
2、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崧厦分局、东关分局、丰惠分局、
章镇分局(2项)
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异地申请领购发票、计算机开票、拆本使用发票)
2、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市人事局(2项)
1、人才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2、举办人才交流会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项)
1、事业单位登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7项)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3、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7、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9项)
1、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2、具体项目用地审批
3、权限内矿山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4、土地开垦和荒山、荒地、荒滩农业开发项目审批
5、农村私人建房审批
6、临时用地审批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8、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9、改变土地供应方式审批
市规划局(16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5、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6、村镇规划选址意见
7、村镇规划建设许可
8、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9、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10、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1、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2、风景名胜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3、权限内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14、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建设选址审批
15、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6、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竣工验收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项)
1、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改造
2、人民防空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3、结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4、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
市建设局(27项)
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含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管线、干线等
2、设施审批
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4、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5、液化气储罐站选址、建设审查
6、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7、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8、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9、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0、古树名木迁移审核
11、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悬挂物设置审批
12、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摆设摊点、搭建非永久建筑物等许可
13、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设施搭建彩牌楼、张挂横幅等审批
1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15、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8、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核发
19、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20、延长拆迁期限许可
21、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
22、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
2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临时资质审批、三级资质初审)
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
24、商品房预售许可
25、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6、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
27、权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市建管局(1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交通局(15项)
1、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
2、道路运输货物装卸经营许可
3、汽车租赁业开业许可
4、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立及经营许可
5、省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设立及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6、权限内临跨拦航道建筑物许可
7、港口的经营许可、理货业务许可
8、内河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许可、停业、变更经营范围、营业运输证核发
9、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设立许可
10、港口内采掘、爆破
11、权限内航道内专用标志(除渔标、军用标)的设置、搬迁、拆除许可
12、权限内沿海跨省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13、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14、港口设施建设使用非深水岸线
15、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所(5项)
1、县内客运经营许可及车辆营运证配发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营运证配发
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
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市公路管理段(7项)
1、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利用公路设施、使公路改线
2、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牌设立
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管线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
5、平面交叉道口设立
6、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7、超限运输车辆上公路行驶
浙江省上虞市地方海事处(12项)
1、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活动许可
2、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3、渡工证书核发
4、船舶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许可
5、权限内船舶及浮动设施办证
6、涉航养殖区会同许可
7、权限内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泊位许可
8、权限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许可
9、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10、渡口设置或撤销会同许可
11、通航水域拖放竹木等物体的许可
12、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市船舶检验所(1项)
1、权限内船舶、海上设施检验及证书发放
市水利局(22项)
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建设项目许可(钱管局管辖范围除外)
2、河道采砂许可
3、取水许可(跨县行政区域或跨流域的除外)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5、海塘和堤防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跨县行政区域和钱管局管辖范围除外)
6、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7、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8、滩涂围垦项目审批(跨县行政区域和钱管局管辖范围除外)
9、废除小型水工程项目审批(钱管局管辖范围除外)
10、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本市行政区域)
11、水库控制运行计划审批(大中型及跨县行政区域的除外)
12、权限以上取水许可审核
13、限额以上滩涂围垦项目审核
14、钱塘江省管河段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核
15、大型水库控制运行计划审核
16、水利工程建设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
17、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18、在海塘上开缺或新建闸门的审核
19、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许可(跨行政区域除外)
20、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21、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22、开垦荒坡地批准
市农林水产局(26项)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3、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行驶证
4、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证
5、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牌照、证件核发
6、农机驾驶证、操作证(除上路行驶的拖拉机)
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8、动物及其产品准调证明
9、动物防疫合格证
10、动物诊疗许可
11、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证明
12、兽药生产许可
13、兽药经营许可
1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1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16、林木采伐许可
17、出县木材运输证核发
18、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19、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20、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
21、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运输证核发
2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23、渔业捕捞许可
24、渔业船舶登记
25、渔业船员考试发证
26、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浙江省渔业船舶检查局上虞检验站(1项)
1、渔业船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虞渔港监督(1项)
1、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市植物检疫站、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1项)
1、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5项)
1、权限以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变更
2、权限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变更的审核
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备案
4、加工贸易的审批
5、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2项)
1、设立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2、设置境内、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3、在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和传输线路周围施工作业
4、因建设工程需要迁建广播电视设施
5、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有线电视、宾馆饭店)
6、从事书报刊零售业务审批
7、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审批
8、权限内营业性演出单位设立审批
9、权限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10、权限内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11、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
12、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13、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15、文物商店设立审核
16、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7、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
18、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
19、对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批准
20、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21、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22、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文物或标本审批
市卫生局(10项)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医师执业许可
4、护士执业许可
5、食品卫生许可
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8、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人员资格
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
1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3项)
1、再生育子女审批
2、施行复通手术审批
3、特殊情况照顾生育
市环保局(11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2、新增、改造、更新炉、窑、灶环保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后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5、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6、排污许可证核发
7、排放污染物申报核定
8、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
9、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10、城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核准
11、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市统计局(1项)
1、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6项)
1、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
2、新建、拆建、翻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3、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
4、在宗教场所内改建和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5、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6、宗教活动场所设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项)
1、广告经营许可
2、烟草广告审批
3、市场名称登记
4、个体工商户登记
5、企业名称登记
6、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登记
7、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8、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9、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10、企业集团登记
11、户外广告登记
12、商品展销会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7项)
1、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3、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4、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核准
5、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7、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核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项)
1、药品零售企业设立许可
2、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许可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市气象局(4项)
1、防雷设施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3、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资料审查
4、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
市烟草专卖局(2项)
1、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及烟草制品批发许可证初审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市盐务局(1项)
1、食盐零售许可证
人民银行上虞市支行(2项)
1、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2、贷款卡发放核准
市档案局(2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2、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