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绍兴市上虞区自愿性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
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自愿性认证市场的监管,规范认证行为,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对获得管理体系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自愿性认证),且认证证书处于有效状态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均应遵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 自愿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原则,各科室队所应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质量与标准计量科(以下简称“质标科”)作为局职能科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区自愿性认证监管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建立辖区内自愿性认证企业监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监管档案,确保监管时效性;
(三)负责全区自愿性认证监管的日常监管及监管信息的报送;
(四 ) 牵头协调做好自愿性认证监管的投诉举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基层质监所作为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要求建立辖区内自愿性认证企的质量档案;
(二)按计划开展辖区内自愿性认证企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或配合做好投诉、举报处置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稽查大队作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自愿性认证各类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置和查处工作,配合做好各类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愿性认证的监督检查实行抽查制度,监督抽查比例按百分之五的要求施行,由质标科和基层质监所负责实施。监督检查按季度计划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应有至少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参加。检查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有效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以及被检查对象的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 监督检查时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记录表内容按照《自愿性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执行。
获证组织的检查:主要检查组织体系运行情况,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转证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混淆使用、超范围使用和超有效期使用认证证书以及认证标志等情况。
认证机构的检查:通过对获证组织的检查,追溯至认证机构,并重点对下述情况进行核查:⑴是否具备认证合法资质(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⑵是否存在超范围认证、虚假认证、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认证咨询“一条龙”等违法行为;⑶是否存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⑷对其认证的产品或体系是否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⑸对于获证组织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是否对其证书做出处理等;⑹认证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⑺其他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检查中发现违规违法问题时,注重收集相关证据,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法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咨询合同、培训记录、咨询收费发票,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初审、监审、复审报告、不符合项报告、认证收费发票等。
第八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组织通报检查结果。对发现获证组织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要责令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如整改不力的,应告知认证机构依法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确保认证有效性(见附件5)。如发现获证组织、认证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报送和宣传
第九条 质标科和基层站所要认真总结检查情况,仔细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探索监管新手段、新措施,实现认证监管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质标科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完成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及时将《自愿性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计划表》(附表1)上报绍兴市质监局,
各基层站所应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上报本辖区《自愿性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汇总表》(附件3)。
对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财产罚)的案件,稽查大队应在结案后5日内将《自愿性认证执法处罚案件抄告单》(见附件4)抄告质标科,由质标科统一报送绍兴市质监局。
质标科应按规定将获证组织的违法行为等监管信息告知认证机构(附件6),督促认证机构撤销或暂停企业认证证书。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各科、队、所监管工作相关人员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实现监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一条 从事自愿性认证监管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绍兴市上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XX年自愿性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计划表
2. 自愿性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记录表
3. 自愿性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汇总表
4. 自愿性认证执法处罚案件抄告单
5. 自愿性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信息告知单
附件1:
XX年自愿性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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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时间安排 |
企业名称 |
认证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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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用EXCEL形式于每季度30日前上报市局计评处。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件2:
自愿性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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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获证组织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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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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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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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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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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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生产 □经营 □服务 □其他: |
联系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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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个体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合作公司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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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行政许可 |
□否 □是 许可证名称/号码: 许可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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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认证标准 |
□GB/T19001 □GB/T24001 □GB/T28001 □GB/T28001 □GMP □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有机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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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证组织监管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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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
□是 □否 |
检查情况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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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存在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超范围使用和超有效期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等行为 |
□是 □否 |
检查情况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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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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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其它违法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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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证机构监管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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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具备合法认证资质 |
□是 □否 |
检查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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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存在超范围、虚假认证、认证咨询“一条龙”等违法行为 |
□是 □否 |
检查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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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存在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
□是 □否 |
检查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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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对其认证的产品或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
□是 □否 |
检查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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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是否对其证书作出处理 |
□是 □否 |
检查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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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证机构其它违法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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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证咨询机构违法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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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监督检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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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理对象 |
□获证企业 □认证机构 □认证咨询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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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整改( 年 月 日上报整改资料)□建议认证机构跟踪调查 □建议认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 □实施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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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管人员签字:
企业负责人或陪同人员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自愿性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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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时间 |
检查企业 |
获证 类型 |
认证证书编号 |
认证机构 |
总体 评价 |
存在问题描述 |
处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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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请以excel形式上报,在每季最后一月20日前上报市局计评处。
2、总体评价按:“很好、符合、基本符合、较差、不符合”填写。
附件4:
自愿性认证执法处罚案件报送单
( )自罚报送字[ ]第 号
: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协调机制,现将自愿性认证执法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报送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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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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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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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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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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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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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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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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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其他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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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自愿性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信息告知单
( )自告知字[ ]第 号
(认证机构):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 (获证组织名称)进行 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认证类型)存在 等问题,建议发证机构对 (证书编号)等证书予以 (撤销/暂停)。处理意见请于 (时间)前报我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绍兴市上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