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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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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粮安[20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粮食安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努力提高财政保障资金使用绩效,积极引导市内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包括粮食批发经营户,下同)、粮食专业合作社(包括种粮大户,下同),与省外粮食主产区加强产销合作,弥补粮食产需缺口,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虞政办发[2013]17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立项申报程序

 为了加强对粮食安全保障资金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对扶持粮食产销合作项目必须实行立项申报。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虞市粮食安全扶持奖励项目立项申请表》,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当年度项目实施单位。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

二、项目申报条件和实施奖励标准

(一)扶持粮食产销合作

1、鼓励外购粮食弥补产需缺口

申报条件:凡市内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到省外采购我市居民喜食的优质大米(主要指晚籼谷、晚粳谷,下同)和本市短缺的其它粮食(主要指小麦、玉米,下同),粮食质量符合国家中等以上标准、在本市年销售量达到2000吨以上,能服从政府调控的,均可申报。

实施要求:项目由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市粮安办)负责日常跟踪管理。立项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在每月底前向市粮食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粮食收购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由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复印件;从企业或通过粮食经纪人采购的,须提供有效购销合同和粮食购销发票复印件及银行汇款凭证),运输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到虞运输发票或合法单据。单据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发货单位名称或姓名和最终收货地点、购货企业名称或姓名),补贴申请表。

补贴标准:经验收,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分别给予晚粳(晚籼)谷、小麦、玉米每吨4元、2元、1.5元补贴。

2、鼓励外拓粮源基地

申报条件:市内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粮食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在省外粮食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所生产的粮食60%运回本市,且服从政府调控、质量符合国家中等以上标准的,均可申报立项。

实施要求:外拓粮源专指是本省以外粮食主产区建立的生产基地。基地必须规范化运作,并经市粮安办认定。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立项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粮食专业合作社提供粮农组织证照、合作社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种粮大户提供身份证身份复印件;土地租赁或承包经营合同,基地示意图,支付相关土地租赁、承包费用的凭证;生产环节凭证(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粮食种植证明)。

补贴标准:经验收,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给予每吨50元的补贴,每亩最高补贴数量不超过500公斤,全市补贴数量控制在1万吨以内。

3、鼓励创新合作方式

申报条件: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在省外粮食主产区,租赁仓库开展粮食收购,租期在半年以上,全年返销本市粮食在2000吨以上的,均可申报。

实施要求:立项单位必须建立收购台帐,并按规定向市粮食局报送收购进度。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仓库租赁合同和租费发票,粮食运输凭证,补贴申请表。

奖励标准:经验收,符合要求的给予租库费用20%的补贴。

(二)培育发展粮食市场

1、鼓励加大设施投入

补贴对象: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

实施要求:加大设施投入,积极改善经营环境,努力争创星级水平,大力拓展服务功能。补贴标准:市场内基础设施投入,按当年实际投入额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开展形象宣传策划,提供价格信息服务,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

2、大力引进名品名牌

奖励对象: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

实施要求:按照扩大经营规模,满足市民需求的要求,鼓励引进持有省级以上品牌的省外粮食企业设立直销点或总经销。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引进的粮食品牌相关证明材料及其生产企业的相关资料,粮食经营台帐。

奖励标准:经验收,对新引进品牌当年成交量在500吨以上的,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

3、积极拓展粮油业务

奖励对象: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和场内粮食经营企业。

实施要求:以注重产品质量、加大市场营销为要求,努力拓展成交量。验收时需提供粮油经营台帐和有关报表。

奖励标准:市场当年成交量和成交额增长幅度在3%(含3%)以上,一次性奖励3 万元;超过5%,一次性奖励5万元。场内经营企业当年成品粮油成交量首次突破 2万吨、1.5万吨、1万吨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1、设备和设施维护补贴

补贴对象。已被列入《上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粮食应急加工厂和应急供应点。

实施要求。加工和供应企业平时要做好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应急加工和供应期间,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加工企业在应急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转租、停业和歇业,如确需转租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市粮食局。各单位平时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补贴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应急加工企业按设计加工能力,给予每吨每年500元的补贴;符合规定的供应点,给予每家每年1000元的补贴。

2、市场监测补贴

价格监测。已被列入《上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5个价格监测点,对监测工作符合要求的,给予每年每个500元的补贴。补贴款在次年初发放。

三、项目管理及验收程序

1、自愿申请。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粮食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市场运作、自愿参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积极申报粮食安全扶持奖励项目的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设管理,共同促进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2、诚实守信。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粮食专业合作社,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或奖励资金。一经调查核实,将收回补贴或奖励资金,取消今后申报资格。

3、审核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粮食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联合发放补贴和奖励。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度项目申报延迟到8月20日完成,本办法由粮食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1、《上虞市粮食安全扶持奖励项目立项申请表》

    2、《上虞市粮食安全补贴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粮食安全保障资金补贴奖励申报表.doc
附件下载:上虞市扶持奖励粮食产销合作立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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