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村、居委: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办事处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虞政办发〔2015〕135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河道水域水产养殖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推进“五水共治”,全力打好治水工程攻坚战、联动战,规范管理河道水域水产养殖行为,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促进区域水环境持续好转,实现全区治水工作总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水促转型为宗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治水工程推进需要,落实科学治水、依法治水。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理顺和规范河道行洪排涝、船舶航行、渔业养殖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确保发挥河道主要功能,兼顾其他效益。明确渔业禁养区、限养区及相应的禁养种类和方式,引导发展生态渔业健康养殖,切实改善和提升河道水域水质,实现全区渔业减量提质和生态循环发展。
二、治理内容
(一)设立渔业禁养区。在曹娥江、杭甬运河、萧曹运河、浙东引水河、隐潭溪、下管溪、小舜江、上浦闸总干渠、西横河及城区河道、百崧河、崧沥河、虞甬运河、东进排涝河、盖沥河、盖谢河、团结河等水域,全面实施渔业禁养,统筹渔业资源,实施科学增殖放流,禁止设置有碍于城区河道景观、运河航运和泄洪排涝的所有渔业设施,对原设置的渔业设施实行限时清迁。
(二)设立渔业限养区。在皂李湖、白马湖、小越湖、东泊、西泊、孔家泊、九六世纪中心排涝河及全区乡镇(街道)级河道水域,设立渔业限养区,适度限制渔业生产功能,允许自然淡养,禁止河蚌养殖,禁止网箱、围网养殖,禁止增设有碍河道航运、泄洪排涝和农田灌溉的其它渔业设施。
(三)规范养殖行为。全区河道水域禁止河蚌养殖,禁止使用网箱和围网养殖,禁止设置网簖、地笼等定置渔具,禁止向河道水域投放含有毒有害、污染水域环境的饲料、肥料,禁止利用畜禽养殖排泄物肥水、育水,严格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147号)规定,处置畜禽养殖场所,确保水质符合渔业水域标准。
(四)提倡生态养殖。河道水域要在兼顾泄洪、航行、灌溉等功能的前提下,注重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洁水渔业,通过“以水养鱼”、“以鱼养水”等生态健康养鱼模式,实现水域的生态平衡;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提高渔业经济效益,实现有序、合理、科学的养殖格局,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山塘水库多集中在虞中、虞南山区、半山区,是我区冷水性鱼类的主产地。要切实保障山塘水库防洪、饮用、生活用水、农业灌溉和生态环境安全,防止养殖性水质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