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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城区住宅小区常见违法建筑情形分类处置细则的操作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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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139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城区住宅小区常见违法建筑情形分类处置细则的操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15

 

上虞城区住宅小区常见违法建筑情形分类处置细则的操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上虞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规定,为确保上虞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处置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使执法工作更加公开、公平、透明,现对2014820日印发的《住宅小区常见违法建筑情形分类处置细则》提出以下操作意见。

一、违法建筑情形及处置意见

()占地扩建现象

1.对占地扩建的建筑物,根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规定,能拆尽拆。其中违法部分与主体结构不相连的,一律予以拆除。

2.拆除违法部分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经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的规定,没收实物并处罚款。实物由城管执法局提出处置意见,财政局(国资办)做好处置的审核(审批)工作,罚没款全额上缴财政。

(二)砖混结构封包阳台现象

1.在初始房屋框架基础内进行砖混包封,外墙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且不影响周边住户的,暂不作处理。

2.在初始房屋框架结构之外进行砖混包封,参照本操作意见违法建设第(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三)露台、平台、屋面砖混结构加层现象

1.占用公共露台、平台、屋面进行砖混结构加层建设的,原则上一律予以拆除。

2.占用自有房屋露台、平台、屋面进行砖混结构建设的,其加重建筑物承重负载的行为符合《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11条第4项的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予以拆除。

3.对上述两款涉及的违法建筑情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难以拆除的,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的规定,没收实物并处罚款。实物由城管执法局提出处置意见,财政局(国资办)做好处置的审核(审批)工作,罚没款全额上缴财政。

(四)改造架空层或地下室现象

1.对别墅、排屋改造后的架空层或地下室不超过主体结构占地且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暂不作处理。

2.对别墅、排屋改造后的架空层或地下室超过主体结构占地但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的规定,属无法整改情形的,对其超出主体结构占地部分的面积,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实物由城管执法局提出处置意见,财政局(国资办)做好处置的审核(审批)工作,罚没款全额上缴财政。

3.对多层、高层建筑改造后的架空层或地下室,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围墙问题

对与小区景观不相协调、墙体结构不通透、影响整个小区环境或交通安全的,一律予以拆除。

(六)其他构筑物问题

其他构筑物包括雨蓬、露台搭设阳光房、木廊、亭子、假山、绿化设施、游泳池等。

1.对雨蓬、露台搭设阳光房的处置。对不占用土地、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影响他人且与房屋立面相协调的,可暂予保留。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拆除。

2.对木廊、亭子、假山、绿化设施的处置。不影响他人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能起到点缀美化效果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暂予保留;对占用公共资源为私人所用的,应拆除围栏予以开放(所建木廊、亭子、假山、绿化设施等为全体业主所有),拒不拆除围栏的一律予以拆除。上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拆除。

3.对游泳池的处置。未经规划许可的,采用拆除或覆土、复绿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相关处理流程

对本操作意见中规定的上虞城区住宅小区常见违法建筑的六种情形,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的规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不宜拆除的,作没收并处罚款处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处理流程

由城管执法局牵头进行立案查处

1.巡查发现、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

1)由国土部门、建设局房管部门配合出具房产信息;

2)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拍摄现场照片,由房管部门配合现场测量违建面积;

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5)规划部门确认违建部分的违法性质,提出书面意见;

6)进行工程造价及房屋市场价格评估。

3.处罚前告知;

4.作出处罚决定;

5.城管执法局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组织定向回购(只限涉案房产原所有人回购临时使用权),并提出违法建筑物处置意见,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财政局(国资办)做好处置的审核(审批)工作。

(二)相关工作意见

1.经立案查处,涉案房产所有人履行完毕规定程序后,该涉案房产回购部分不予确权,但原合法房产可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抵押等手续,如遇拆迁,已处置部分的房产按回购原价折算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2.立案查处后不履行规定程序的,根据绍兴市“三改一拆”工作小组控违拆违办公室《关于拆违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相关部门、单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供水、供电、供气,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适时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三、其他

(一)本操作意见适用于存量违法建筑,即在《上虞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220号)印发(2014820日)前已完成建设的违法建筑。

(二)本操作意见中的住宅小区指上虞城区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乡镇可参照执行。

(三)本操作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4820日发布的《住宅小区常见违法建筑情形分类处置细则》与本操作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操作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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