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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行政村:

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切实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0号)、《关于组织开展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的通知》(虞综治[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实施依法治村战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尊重和激发村民自治主体地位,通过制订完善“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总体要求

坚持把体现农民群众的愿望、满足农民群众的需要、符合农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开展“村规民约”制定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始终,进一步转变农村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用民主的方法、协商的方式,尊重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形成合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科学发展。

三、基本原则

1.民主性。“村规民约”制订要充分发挥村民的自主性,集中群众的智慧,广泛收集意见,回应村民诉求,协调各方利益,充分酝酿讨论,体现全体村民的共同意愿。

2.合法性。“村规民约”必须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合。其制订程序和内容要合法,程序上要规范民主,内容上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3.针对性。“村规民约”制订必须坚持从各村实际出发,客观上做到“一村一策”;其内容的确定要与村民的生产、生活、居住等事项密切相关,做到内容具体、措施量化。

4.操作性。“村规民约”要简捷易行,做到规定的事项便于理解、便于执行;违规处罚轻重适度,通过处罚能达到教育、警示、约束的作用。

四、主要内容

“村规民约”是依照法律法规、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同一村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共同约定的一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广大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基层的延伸和具体表现。“村规民约”具有教育引导和约束惩戒作用,对于促进村民自治、规范村民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订“村规民约”过程中,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把村民行为规范、履行法定义务、环境卫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家庭美德、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宅基地分配、土地山林承包、拆迁补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具有普遍共识、群众关切的方面优先作为“村规民约”制订的基本内容。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各行政村在制订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可遵行以下原则:一是必备条款。由三部分组成,①村干部任职资格条款“五不能”、“六不宜”②“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③奖惩条款,应明确约定责任,如表彰奖励、批评教育、通报曝光、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二是可选条款。“村规民约范本”中的其余条款各行政村可结合村级实际,自行选择。三是自设条款。在范本中没有的,但根据村实际情况应列入村规民约范畴的条款,如畜禽养殖户较多的村,可将保护环境列入村规民约条款;如山林资源较丰富的村,可将不乱砍树木列入村规民约条款;如樱桃、板粟等产业村,可制定行业约定。

五、工作步骤

1.制订工作方案(5月12日—5月17日)。乡政府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

2.起草“村规民约”(5月18日—5月24日)。召开村主职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布置工作,征求意见。各村要成立“村规民约”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和充分吸取村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村规民约”草案初稿。

3.修改完善定稿(5月25日—5月31日)。将“村规民约”征求意见稿提交全体村民或户主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小组在归纳、梳理村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报政法办。

4.召开会议表决(6月1日—6月7日)。送审稿形成后,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讨论。“村规民约”表决通过后,公布施行。同时报乡党委、政府备案。

5.张榜公布实施(6月8日—6月14日)。“村规民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印制成册,分发到户,并与户主签订遵规守约承诺书。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乡成立“村规民约”工作指导小组,由乡党委副书记丁士军任组长,由王海江、宋文琪、屠新龙任副组长,乡组织、宣传、政法、社会事务等办线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法办,由王海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村规民约试点的各项工作。

各联村组要协助配合各行政村做好“村规民约”工作。各行政村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门人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订方案,认真部署推进,把“村规民约”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2.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乡政府相关办线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制订工作的指导,政法办要指导村级把好“村规民约”的法律关。有关办线、村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村规民约”工作落到实处。

3.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会议、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宣传,重点宣传“村规民约”制订、规范完善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充分发动村民积极参与。

附件:村规民约(范本)

 

 

 

 

 

中共陈溪乡委员会

陈溪乡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附件:

 

村  规  民  约(范 本)

(    年  月  日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第十五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第十六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十七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第五章  平安建设

第十八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十九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二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六章  民主参与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二十五条  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当选无效: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本人应当主动辞职:

1、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4、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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