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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和发展乡贤参事会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行政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精神,根据区委《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关于培育和发展乡贤参事会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借鉴有关乡镇试点经验,现就我乡培育和发展乡贤参事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培育和发展乡贤参事会,是村民自治的有益补充,是创新乡村社会治理的探索实践。通过培育和发展乡贤参事会,充分利用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力量,发挥乡贤的亲缘、人缘、地缘优势,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激发群众主体作用,“共谋、共建、共治、共享”,凝聚社会资源,提高农村社会组织化水平,增强农村的“自治组织”能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治理,建立起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村级社会组织为补充、村民广泛参与的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乡贤参事会在乡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培育发展、开展工作,并接受乡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和村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坚持民事民治。坚持以群众为主体,以需求为导向,以“共谋、共建、共治、共享”为目标,激发群众自治活力,实现“村事民议,村事民治”。

坚持补位辅助。合理区分乡贤参事会与行政村职能,发挥其补位和辅助作用,弥补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不足,形成有益补充。

坚持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坚持财务透明、信息公开,自觉各界监督。重大及涉及面广的活动要报乡备案。

三、培育路径

1.功能定位。乡贤参事会是以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建设、公共服务,提供决策咨询、民情反馈、监督评议及开展帮扶互助服务为宗旨的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地域性、非营利性的基层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组织。

2.成立条件。乡贤参事会要有章程,主要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备案的,由筹备组填写相关材料,经村委会初审同意后,报乡审查,条件符合的,由乡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并颁发证书。

3.组织机构。乡贤参事会的会员应是本村或姻亲关系在本村以及投资创业在本村,品行好、有声望、有影响、有能力、热心社会工作的人。会员入会前须经村党组织审核确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改选可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秘书长原则上由村党组织负责人兼任。

4.运作模式

(1)乡贤个人会员30名以上的村,应成立村乡贤参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员在50名以上的须成立理事会。

(2)乡贤人数在5至30人的村,乡统一成立乡贤参事会,村设立分会。

(3)乡贤人数在5人以下的村,设立乡贤顾问,发挥其参政、议政、辅政作用。

5.职责任务。乡贤参事会的主要职责任务:(1)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奖教助学和乡风文明;(2)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扶贫济困等活动;(3)积极引智引才引资,助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4)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为村“两委”提供决策咨询;(5)推动建立健全、实施村规民约,维护公序良俗;(6)收集了解村情民意,反馈群众意见建议;(7)协调邻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6.工作制度。乡贤参事会的工作开展以章程为依据,并建立履职承诺、财务管理、信息公开、评议监督等相关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理事会会议制度,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

四、培育措施

1.积极引导发展要积极支持,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乡贤积极加入参事会,并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大力培育发展乡贤参事会。

2.组织履职培训。要加强对参事会成员的教育培训,以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提升乡贤履职素质和能力,提高共建共治的参与意识和水平。

3.发挥积极作用。要结合当前农村工作重点,以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为载体,以协同共治为抓手,为乡贤参事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让参事会有动力、有目标、有抓手、有依据。

4.激发组织活力要积极举办“乡贤论坛”,加强互动交流,并对作出积极贡献的参事会和乡贤给予适当表彰奖励。有条件的应以村歌、村史、公德榜、善行义举榜、乡贤祠等形式,记载乡贤公德,不断激发参事会履职活力。

五、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2015年5月)。乡制订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村根据要求,着重做好本村乡贤调查、联系沟通等工作,摸清本村乡贤具体情况,进行酝酿沟通,确定本村乡贤会员。根据前期初步调研情况,确定我乡陈溪村、夏家岙村、太平山村作为试点村。

2.分步实施(2015年6月)。试点村根据摸排联系的乡贤会员情况,做好本村乡贤参事会或乡贤参事会分会的筹备工作,拟定《参事会章程》、工作制度等,酝酿参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并召开好乡贤参事会成立大会。其余村继续做好本村乡贤会员的沟通联系等准备工作。

3.总结推广(2015年6月至10月)。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要求,及时总结试点村乡贤参事会建设的经验和做法,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以点带面,完成其他7个行政村的乡贤参事会、乡贤顾问培育工作,原则上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在各村推进乡贤参事会建设的同时,筹备组建本乡级乡贤参事会。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乡贤参事会建设工作,乡成立乡贤参事会建设工作指导小组,由乡党委副书记丁士军任组长,王海江、宋文琪、屠新龙任副组长,乡组织、宣传、政法、民政等办线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政法综治办,负责指导协调乡贤参事会建设的各项工作。各村也要根据要求,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任务,确保建设任务的落实。

2.注重全面推进根据我乡实际,实施全乡各村总体安排、试点村重点推进的工作方法,在着重帮助指导试点做好好乡贤参事会建设的基础上,全面完成我乡各村的乡贤参事会建设。

3.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会议、各宣传阵地、媒体等,及时宣传报道先进典型,组织优秀乡贤开展巡回宣讲,为乡贤参事会履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推进乡贤参事会的培育发展。

附件:1、陈溪乡XX村乡贤参事会章程(参考样本)

2、陈溪乡XX村乡贤顾问制度(参考样本)

 

 

 

 

 

 

 

中共陈溪乡委员会

陈溪乡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附件1

陈溪乡XX村乡贤参事会章程

(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陈溪乡XX村乡贤参事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热心服务本村经济社会建设的乡贤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地域性、非营利性的基层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组织。

本章程所称乡贤,包括本村或姻亲关系在本村以及投资创业在本村,品行好、有声望、有影响、有能力、热心社会工作的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村事民议、村事民治”,协助推动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建设,“共谋、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幸福家园。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乡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接受乡政府、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村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绍兴市上虞区陈溪乡XX村村委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奖教助学和乡风文明;

(二)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扶贫济困等活动;

(三)积极引智引才引资,助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为村“两委”提供决策咨询;

(五)推动建立健全、实施村规民约,维护公序良俗;

(六)了解村情民意,反馈群众意见建议;

(七)协调邻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个人会员为本村的老党员、老干部、复退军人、经济文化能人,出生地成长地或姻亲关系在本村的“返乡走亲”机关干部、企业法人、道德模范、持证社会工作者、教育科研人员,以及在农村投资创业的外来生产经营管理人才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村党组织审核确认;

(三)经会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推荐会员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会长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乡镇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50人以上的须成立理事会,须具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得少于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并在本村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乡镇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乡镇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乡镇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乡镇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乡镇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附件2

陈溪乡XX村乡贤顾问制度

(参考样本)

 

一、人员构成

乡贤顾问应是本村的一些品行好、有威望、有能力、热心社会工作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专家、复退军人、经济文化能人,出生地成长地或姻亲关系在本村的“返乡走亲”机关干部、企业法人、道德模范、持证社会工作者、教育科研人员,以及在农村投资创业的外来生产经营管理人才等。乡贤顾问须经村党组织审核确认,乡贤顾问人数在3-5名为宜。

二、职责任务

乡贤顾问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参政、议政、辅政,即协助调节邻里纠纷、协助兴办公益事业、协助村民自治。具体包括:

1.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奖教助学和乡风文明;

2.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扶贫济困等活动;

3.积极引智引才引资,助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4.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为村“两委”提供决策咨询;

5.推动建立健全、实施村规民约,维护公序良俗;

6.收集了解村情民意,反馈群众意见建议-;

7.协调邻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三、资格条件

乡贤顾问应未受过刑事处罚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条件的由本人向村“两委”申明,在征得乡镇书面同意后,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备案。

四、工作制度

1.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乡贤顾问应详细了解顾问村的基本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每年应不少于3次到顾问村开展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如遇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或突发事件,乡贤顾问需及时报告顾问村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

2.工作督导及交流制度。乡镇要对乡贤顾问的工作情况实行不定期的督导和检查,认真听取所在村党组织、村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作情况交流会,研究探讨相关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3.年终总结报告制度。乡贤顾问要将为顾问村提供服务的时间、内容、方法和效果进行认真记录。每年11月底前,向顾问村递交书面工作总结,并由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签署评价意见,报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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