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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乡“清三河”达标乡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行政村、单位 

岭南乡“清三河”达标乡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岭南乡委员会

                             上虞区岭南乡人民政府

                                 201576

岭南乡“清三河”达标乡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五水共治”,不断巩固提升“清三河”工作成效,根据省治水办《关于印发“清三河”达标县(市、区)验收标准与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浙治水办发〔2015〕14号)和绍兴市、上虞区创建省“清三河”达标县(市、区)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范围内组织开展“清三河”达标乡创建活动。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绍兴市委、市政府“全民总动员、誓夺大禹鼎”总体目标要求,严格对照省“清三河”达标县(市、区)验收标准,按照上虞区委、区政府关于先创建达标乡镇(街)、再创建达标县(市、区)的工作步骤,全面完成各项治理目标任务,全面满足各项验收标准要求,全面实现区域内河道水环境常态整洁、美观,确保在8月底前完成我乡“清三河”达标乡创建验收,为上虞区在年底前完成创建成为省“清三河”达标县(市、区)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

二、创建时间

2015年7月至8月底

三、验收标准

“清三河”达标乡创建工作按《绍兴市上虞区“清三河”达标镇(街)验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动员阶段(7月10日前)

7月10日前乡、村两级召开创建“清三河”达标乡动员部署会,制订实施方案。各村主要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最大范围内进行全面发动。要广泛发动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到“清三河”达标乡创建活动中,党员干部做好表率,企业、群众积极参与,着力营造良好的治水氛围。

各村要根据实施方案,及时制定符合本村的实施办法,明确时间进度、责任对象。

(二)全面创建阶段(8月15日前)

各村要严格对照《上虞区“清三河”达标镇(街)验收标准》,按照《岭南乡“清三河”达标乡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各村制定的实施办法,分析差距和原因,采取强有力措施,抓好各项治水工作落实,确保全乡水质稳定达到Ⅲ类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制村覆盖率等各项指标均满足创建验收标准。

(三)全面验收阶段(8月底前)

达标镇(街)创建验收计划分二批实施,我乡为第一批创建对象,要求在8月15日前完成创建,8月31日前完成验收。具体验收规程如下:

乡将在全面完成“清三河”达标镇(街)创建工作的基础上,严格对照区“清三河”达标镇(街)验收标准,进行自查总结,并查漏补缺。在自查过程中,将邀请我乡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作为自查验收组成员,直接参加自查工作。于8月20日前向区治水办提出验收申请。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三河”达标乡创建与我区创建达标县(市、区)、与市对区“五水共治”工作考核挂钩。各村务必高度重视,把“清三河”达标创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中心工作来抓。

明确乡“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为“清三河”达标乡创建的领导机构(调整后的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乡“五水办”具体负责创建各项日常工作。各村要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全面配合创建工作。党政“一把手”将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带头示范,扎扎实实开展创建各项工作,同时提供强有力的人、财、物保障与支持,花大力气、大投入,全面完成“清三河”达标乡创建各项目标任务。

(二)形成工作合力

“五水共治”各工作推进组要结合“五水共治”各项工作,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各项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各村突破难题,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查考核

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人大副主席任副组长,有关机关干部为成员的“五水共治”专项工作督查组,进一步强化督查,将“清三河”达标创建作为督查重点,结合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制定分阶段工作督查方案,强化平时督查暗访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限期督办。对工作拖沓、拖延,未按要求落实责任,造成创建目标无法实现的,由乡纪委启动问责调查,按照《上虞区“五水共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强化“清三河”达标创建工作考核奖励,成功创建“清三河”达标乡后,对各村和“五水共治”各专项工作推进组等实施专项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营造舆论氛围

乡政府将利用乡、村公开栏等宣传阵地,营造“治水”舆论氛围,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清三河”达标乡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各村要各尽所能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逐村、逐户进行创建活动宣传,力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大力提升“五水共治”的知晓度、参与度、支持度、满意度、信任度。

 

 

 

 

附件:1.关于调整岭南乡“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绍兴市上虞区“清三河”达标镇(街)验收标准

3.省“清三河”达标县(市、区)验收标准

 

 

 

 

 

 

 

                          中共岭南乡委员会

                           岭南乡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1

关于调整岭南乡“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   知

 

各村、单位、机关各办(站、所、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全力确保“五水共治”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因人事调整,经研究决定调整岭南乡“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调整和的领导小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谢文权  戴忠伟

副组长:卢浙杰

成  员:罗党生  顾永宝  陈  杰  姚志华  王国祥  

戴秀兰  周建娣  夏炎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农技信息中心,由卢浙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如下:金杭杰、许振方、卢传银、齐国龙、徐建军、徐夕明、胡国行。

 

 

 

 

 

 

 

 

附件2

绍兴市上虞“清三河”达标镇(街)验收标准

 

1.每条垃圾河、黑臭河均按照验收标准和办法通过验收并经过公示(公告),没有盲点和死角。

验收标准:辖区内所有列入计划内的垃圾河、黑臭河必须完成整治,并严格按照省里下发的《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清理验收标准》、《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验收管理技术规程》和《关于切实做好“垃圾河、黑河、臭河”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绍市水城办〔2014〕8号)进行验收。同时,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有计划外的垃圾河、黑臭河。

认定部门:区河长办

2.乡镇地表水质断面考核要求。

验收标准:市控以上断面水质稳定在Ⅴ类以上;各乡镇(街道)区水质考核断面水质提升成效考核中基本合格以上比例高于50%。

认定部门:区治水办。

3.年度新增生活污水纳管量要求。

验收标准:完成2015年度城乡生活污水纳管任务,第一批镇(街)为75%,第二批镇(街)为85%。

认定部门:区环保局。

4.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有效集中处理建制村比率达到70%以上。

验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率是指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率,(验收对象: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农村生活垃圾有效集中处理建制村比率是指已全部达到以下标准并有效实现村容干净整洁的建制村占全镇(乡)所有建制村的比率(验收对象:17个乡镇)。具体标准:(1)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村域内农户全覆盖;(2)垃圾箱配置每十户1 个以上;(3)保洁员配置每千人(常住人口)2名以上;(4)年人均(常住人口)清扫清运等保洁投入30 元以上;(5)村内主要场所、道路每日普扫2 次以上;(6)村容干净整洁,家畜家禽圈养,无乱堆乱放,道路及两侧、公共场所、房前屋后、河渠沟塘等无明显垃圾(村内主要场所、道路100平方米内,果皮、纸屑、塑膜、烟蒂等垃圾不超过1 处);(7)实现村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认定部门:区建设局、区农办。

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进度要求。

验收标准:2015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年初计划推进。第一批验收村8月15日前终端设施必须完工,总管铺设率35%以上;第二批验收村9月15日前终端设施必须完工,总管铺设完毕。

认定部门:区农办。

6.长效机制健全,河长制落实到位,河道日常保洁、清淤、管护制度完善,明确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配套经费、考核等要求。

验收标准:河长制巡查机制、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河道整治实施协调推进机制、督查指导机制、例会和报告机制、上下游协调机制等工作机制落实到位;清三河复查摘帽机制、河长考核奖惩及问责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健全;加快建立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长效运维机制,确保在2016年底前对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河道日常保洁、清淤、管护制度完善,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立事。

认定部门:区水利局、区农办、区建设局等

7.发动群众参与“五水共治”。

验收标准:(1)乡镇(街道)要有创建“清三河”达标镇街专项宣传计划;(2)镇、村两级要充分利用镇有线电视、村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建立相应台帐(含影像资料);(3)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宣传志愿队逐村、逐社区、逐学校、逐企业、逐户进行创建活动宣传,全力提升五度(参与度、知晓度、支持度、满意度、信任度),建立相应台帐(含影像资料);。

认定部门:区治水办

8.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满意率在70%以上。

指标解释: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统计,作为验收考核依据。

认定部门:区治水办

 

 


附件3

省“清三河”达标县(市、区)验收标准

 

1.每条垃圾河、黑臭河均按照验收标准和办法通过验收并经过公示(公告),没有盲点和死角。

指标解释:辖区内所有列入计划内的垃圾河、黑臭河必须完成整治,并严格按照省里下发的《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清理验收标准》、《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验收管理技术规程》和《关于切实做好“垃圾河、黑河、臭河”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绍市水城办〔2014〕8号)进行验收。同时,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有计划外的垃圾河、黑臭河。

认定部门:绍兴市水城办

2.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原地区、山区半山区均高于各自全省平均值3个百分点,同时山区半山区地表水没有市控以上(含)劣Ⅴ类水质断面;县(市、区)镇级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在70%以上且单个镇级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在60%以上。

指标解释:城市污水处理率是指城市(县、市、区本级)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量占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排放总量为城市供水总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污水排放系数统一取0.9。镇级污水处理厂负荷率是指污水处理厂全年日均污水处理量占设计日污水处理能力的比率,统计范围为建成一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

地表水没有市控以上(含)劣Ⅴ类水质断面,是指辖区内所有市控以上(含)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Ⅴ类,评价指标为国家环保部《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21项。

绍兴市平原地区为越城区、上虞区,其他区、县(市)为山区半山区。

认定部门:绍兴市建设局、绍兴市环保局。

3.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达标率达到90%以上。

指标解释: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达标率是指以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为依据,辖区内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水量占总排放水量的比率;评价指标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和表2规定的19项指标。

认定部门:绍兴市环保局。

4.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有效集中处理建制村比率达到70%以上。

指标解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率是指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率。农村生活垃圾有效集中处理建制村比率是指已全部达到以下标准并有效实现村容干净整洁的建制村占全县(市、区)所有建制村的比率。具体标准:(1)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村域内农户全覆盖;(2)垃圾箱配置每十户1 个以上;(3)保洁员配置每千人(常住人口)2名以上;(4)年人均(常住人口)清扫清运等保洁投入30 元以上;(5)村内主要场所、道路每日普扫2 次以上;(6)村容干净整洁,家畜家禽圈养,无乱堆乱放,道路及两侧、公共场所、房前屋后、河渠沟塘等无明显垃圾(村内主要场所、道路100平方米内,果皮、纸屑、塑膜、烟蒂等垃圾不超过1 处);(7)实现村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认定部门:绍兴市建设局、绍兴市农办。

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制村覆盖率达到75%以上。

指标解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制村覆盖率是指辖区内已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且受益农户达到80%以上的建制村数占总建制村数的比率。

认定部门:绍兴市农办。

6.长效机制健全,河长制落实到位,河道日常保洁、清淤、管护制度完善,明确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配套经费、考核等要求。

指标解释:河长制巡查机制、投诉举报受理机制、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督查指导机制、例会和报告机制、上下游协调机制等工作机制落实到位;清三河复查摘帽机制、河长考核奖惩及问责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健全;加快建立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长效运维机制,确保在2016年底前对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河道日常保洁、清淤、管护制度完善,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立事。

认定部门:绍兴市水城办、绍兴市水利局、绍兴市农办、绍兴市建设局等

7.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满意率在70%以上。

指标解释: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满意率由市水城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统计。

认定部门:绍兴市水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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