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5〕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2号)转发给区“无违建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5]162号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