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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丁政〔2015〕19号

 

 

根据虞质发〔2015〕15号文件《绍兴市上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遏制场(厂)内车辆事故多发态势,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大监管”机制作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全面排查整治场(厂)内车辆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全力遏制事故多发态势,坚决防止场(厂)内车辆死亡事故。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为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规定的场(厂)内车辆。重点为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外仅在工厂厂区使用的叉车。

三、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销售、出租、使用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进行维护保养、未整改隐患继续使用的场(厂)内车辆,查处使用无证人员操作,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排查场(厂)内车辆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达到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3方面12条” 基本要求(附件1)。使用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隐患进行自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四、 整治步骤

各使用单位要按标准条件,在4月下旬至5月底之前对本单位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对自查自改真实性和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作出承诺,及时将《场(厂)内车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与承诺表》(附件2)报乡资产管理中心。

 

附件:1.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3方面12条”基本要求

          2.场(厂)内车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与承诺表

 

        

                                                 丁宅乡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丁宅乡党政办                                   2015年4月27日印发

附件1:

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3方面12条” 基本要求

 

一、人员制度方面

1.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制度,并有实施情况记录;

 3.按规定建立场(厂)内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

 4.租用场(厂)内车辆应与出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和义务。

二、设备管理方面

1.所购置使用的厂内车辆应由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相关出厂技术资料齐全;

2.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对于租用的场(厂)内车辆,由出租单位负责注册登记),并按规定设置牌照和警示标志;

3.经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4.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有书面记录,且安全装置可靠、有效。

三、现场管理方面

1.合理组织车流人流,严格限定行驶路线和作业区域,对大中型企业的主干道应设人行道,次主干道宜设人行道;

2.厂区道路、作业场地应具备交通安全基本条件,满足GB438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措施;

3.按规定设置限速警告、当心伤害等交通安全标志;

4.作业现场场(厂)内车辆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按章作业。


附件2:

场(厂)内车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与承诺表

使用单位名称

(盖章)

 

安全管理员

 

电话

 

地址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

 

序号

检查内容

自查结果

整改期限

整改措施(可附资料)

责任人

1

人员制度

是否按规定配备持证作业人员和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是否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实施情况记录(包括人员岗位职责、操作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和维修保养、定期报检、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教育培训考核、技术档案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措施及应急救援演习等)

 

 

 

 

3

是否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

 

 

 

 

4

租用设备是否与出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义务

 

 

 

 

5

设备管理

设备是否由具有制造许可单位制造,相关出厂资料是否齐全

 

 

 

 

6

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租用设备,由出租单位负责注册登记),牌照、警示标志是否设置

 

 

 

 

7

设备是否定期检验(含首检)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8

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有书面记录,安全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9

现场管理

企业是否限定设备行驶路线和作业区域,采取交通分流(对大中型企业主干道应设人行道、次主干道宜设人行道)

 

 

 

 

10

企业厂区道路、作业场地是否满足《工业企业厂区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的规定,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措施

 

 

 

 

11

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限速警告、当心伤害等交通安全标志

 

 

 

 

12

作业现场设备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13

 

其他情况说明

 

 

自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本人对上述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及时完成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使用。

承诺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但要突出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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