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梁委[2015]第68号
各村(居、社区)、镇机关工作人员: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推动“五水共治”、“平安创建”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问责对象
按干部管理权限,镇领导班子成员除外的镇机关干部、村(居、社区)主职干部及镇返聘和镇聘工作人员。
二、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五水共治”工作
1、河长制月度考核不合格的;
2、河长制第三方双月考核中扣分超过5分的;
3、被区及以上部门明查暗访发现问题且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黑臭河深化整治、“深化垃圾河治理百日攻坚”和“清三河”行动验收未达标的、被列入全区46条水质较差的河道整治未通过的;
5、摘帽的“三河”重新戴帽的或非“三河”河道新增“三河”的。
(二)“平安创建”工作
1、在区及以上部门平安创建季度暗访中被扣分的(按区平安办确定的责任分解和扣分细则执行);
2、对于区及以上部门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3、发生平安乡镇创建“一票否决”情形的。
三、问责程序
对在工作督查、考察考核等过程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
(一)问责启动。由镇纪委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启动程序。
(二)问责调查。由镇纪委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组织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三)问责决定。由镇纪委对调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报镇党委同意后,按规定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方式
(一)发生以下问责情形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村(居、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村(居、社区)主职干部工作实绩月度考核和联村干部联村工作月度考核中加倍扣分:
1、当年度第一次发生河长制月度考核不合格的、河长制第三方双月考核中扣分超过5分(不含5分)的;
2、河长制工作被区及以上部门明查暗访发现问题且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在区及以上部门平安创建季度暗访中相关责任单位被扣分的。
(二)发生以下问责情形的,对相关河长、村(居、社区)主职干部、联村干部、分管办线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扣发当月考核奖:
1、当年度第二次发生河长制月度考核不合格的、河长制第三方双月考核中扣分超过5分(不含5分)的、河长制工作被区及以上部门明查暗访发现问题且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在区及以上部门平安创建季度明查暗访中第一次排名为末三位的。
(三)发生以下问责情形的,对相关河长、村(居、社区)主职干部、联村干部、分管办线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并扣发一季度以上考核奖:
1、当年度三次以上(含三次)发生河长制月度考核不合格的、河长制第三方双月考核中扣分超过5分(不含5分)的、河长制工作被区及以上部门明查暗访发现问题且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黑臭河深化整治、“深化垃圾河治理百日攻坚”和“清三河”行动验收未达标的、被列入全区46条水质较差的河道整治未通过的、摘帽的“三河”重新戴帽的或非“三河”河道新增“三河”的;
3、在区及以上部门平安创建季度明查暗访中二次以上(含二次)排名为末三位的;
4、发生平安乡镇创建“一票否决”情形的。
中共梁湖镇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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