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5〕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管理水平,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区商品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商品交易市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商品交易市场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更是社会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兼具民生性、公益性和市场性。商品交易市场是城乡居民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所,是广大企业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的重要渠道,是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在引导群众消费、促进商品生产、活跃商贸流通、优化资源配置、方便居民生活、扩大城乡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三年多来的提升发展,我区的商品交易市场在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上都有较大的改进。
二、正确面对目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由于存在产权多样性,国有、集体、民营齐聚;管理模式差异性,专业管理、自主管理、承包管理同存;监管职能多重性,市场的发展建设、治安(消防)管理、卫生防疫、计量管理、物价管理、食品安全、农产品安全(动物检疫)、野生动物上市、文化违禁品上市、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共融共存。目前,我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还存在部门监管尚未完全到位,属地乡镇(街道)不够重视等问题,使得我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存在一定不足,未能达到规范要求,这在近期的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平安(县)市创建工作中已有反映。
三、厘清职责,齐抓共管,推进我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一)要进一步落实市场举办者的主体责任
市场举办者作为市场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市场管理主体职责。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经营方针,切实履行消防、环境卫生、治安及其他物业管理职责;要加强市场专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物业经营和服务水平;要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二)要进一步明确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要求,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开展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制售假冒商品、欺行霸市、商业欺诈等不正当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食品安全;服务业发展、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消防)、卫生、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发改(价格)、农林渔牧、文广、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市场管理的规章和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要进一步强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综合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担负起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属地综合管理职责,将市场长效规范管理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制定措施,督促市场举办单位加强市场长效规范管理工作。要牵头组织开展市场及周边环境、秩序整治,制定市场管理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社会稳定。要按照安全生产“各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总体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属地市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监管职责。要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担负起下属资产管理公司、农业综合公司、下属村级经联社等单位举办市场的主管责任,并牵头做好辖区内未经登记的村级农产品临时交易点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交易点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下一步,区政府将按照该通知精神,视情开展督查,通报落实情况。希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照管理职责,对市场管理工作是否到位进行一次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全面整改,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各司其职,加强市场日常管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