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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区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生活垃圾焚烧企业:

现将《上虞区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考核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上虞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绩效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运行管理,强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环保监督,提高全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目标,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及《绍兴市上虞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实际,特制定上虞区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上虞区域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企业,目前列入考核的具体对象为浙江春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垃圾处理效率(30分)

1、垃圾处理量(7分)

季度平均垃圾时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500吨/日)90%及以上的,得7分;以此为基准,每次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季度平均垃圾实际处理量在设计能力70%以下的,不得分。

2、生产线运行时间(8分)

每季度运行时间2000小时及以上的,得8分,少于2000小时的每少24小时,扣0.5分;少于1800小时的,不得分。

3、垃圾焚烧效果(15分)

(1)炉渣热灼减率(5分)

炉渣热灼减率控制在5%以内,得5分;超出规定范围的,本项不得分。

(2)炉膛温度(10 分)

正常运行情况下,炉膛上断面日平均温度保持在850℃以上的,得10分;炉膛上断面日平均温度每出现一次低于850℃的情况,扣0.5分,累积扣分(以企业运行记录台账和焚烧炉工况显示屏累积数据为准)。

(二)环境管理与污染控制(60分)

1、环境管理制度建立(15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建立环保专设机构,明确单位环保分管领导和专职环保员的责任,得1分;企业“三废”治理设施方案须经专家评审,建立废水、废气、固废处理操作规程、日常运行管理台帐和维修计划,得2分;制定科学、规范化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处理方案并通过专家审查,得4分;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物排放在线数据显示屏,显示数据应包括炉温、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尘、运行状态等7个指标,得4分;建立企业自行定期监测制度,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废水、废气和飞灰等进行每年两次自行监测(其中一次必须监测二噁英),得4分;未完成建立上述其中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扣去相应分值,扣完为止。

2、烟气达标排放控制(20分)

(1)烟气在线监测指标达标控制(10分)。烟气在线监测指标主要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个污染物。企业按环评要求配套建成布袋除尘、脱硫、脱硝等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得6分;未建成相应配套处理设施,每项扣2分。正常运行日在线监测指标日平均排放浓度一季度数据全部达标,得4分;季度考核中日平均排放浓度超标1次,扣1分;超标2次,扣3分;超标3次以上的,不得分。

(2)烟气重金属和二噁英指标达标控制(5分)。正常运行日活性炭实际喷射量均达到环评或废气处理设计方案要求,活性炭使用台账完整、规范,得5分。季度考核中发现活性炭实际喷射量较环评或废气处理设计方案要求明显偏低的,扣2分;正常运行日活性炭喷射装置不正常运行,每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止。

(3)厂界恶臭指标达标控制(3分)。厂内臭味不明显,厂界恶臭气体浓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未发生群众信访投诉的,得3分。季度考核中群众信访投诉并查证属实的,每发生1次,扣1.5分;因厂界恶臭浓度超标被环保部门查处1次,扣1.5分;扣完为止。

(4)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指标达标控制(2分)。在环保部门组织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二噁英1次/年)中,全部达标的,得2分;不达标,不得分。

3、废水排放达标控制(8分)。

企业按环评要求配套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得4分;未建成,不得分。正常运行日企业废水在线监测指标和环保部门定期监督性监测指标全部达标,得4分;季度考核中监测指标超标1次,扣2分,扣完为止。

4、清下水排放达标控制(2分)。企业建成规范化清下水排放并达标排放,得2分;未建成,不得分。季度考核中因清下水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查处1次,扣1分;扣完为止。

5、飞灰规范化处置(10分)。建立飞灰处置管理台账和固化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固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飞灰能得到完全稳定化处理,飞灰经固化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第6.3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得10分。未建立飞灰处置管理台账和固化处理设施运行台账,扣1分;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扣1分;固化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发现1次扣1分;环保部门对固化后飞灰进行监督性监测(1次/季度),监测指标未达到有关标准的,扣2分;扣完为止。

6、炉渣处理(2分)。炉渣无害化处理的,得3分;炉渣未无害化处理的,不得分。

7、噪声控制(3分)。厂界噪声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的,得2分;因厂界噪声超标引起群众信访投诉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三)厂内管理(10分)

1、垃圾接收(3分)

在服从区建设局统一调运的基础上,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遵循一车一单的规定有序接收垃圾。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对设备进行正常检修而停止运行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建设局批准;遇突发事故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必须在1小时以内以电话等形式报区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获得相应的批准。若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每查实一次扣1分。本项实行累积扣分法,扣完为止。

2、安全管理(4分)

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标示规范,工作票制度完善,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得4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标示有所欠缺,工作票制度有欠缺,有轻微安全事故的,得2分;造成一般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不得分。

3、综合管理(3分)

管理制度完善,厂区环境良好,道路、垃圾倾倒场地干净整洁,防护措施完善,未发生过有效投诉事件的,得3分;厂区环境一般,未发生过有效投诉事件的,得 2分;道路、垃圾倾倒场地破损严重,防护措施未能及时修复,或发生过有效投诉事件的,不得分。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组织:由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小组,按季度对全区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的运营、环保、管理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二)考核方式:考核组在一个季度结束后组织考核。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逐项核查考核内容达标情况,得出季度考核成绩;年末取四个季度考核成绩的平均值,得出年度考核分值。

(三)结果公布: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小组在考核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四)奖励资金的核定:在98元/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费中切出其中的10元/吨作为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绩效考核奖金资金。

(五)奖励资金的结算: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年度考核奖励资金总额。年度考核奖励资金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F=A/100×Q×10

F—年度考核奖励资金总额(元)

A—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Q—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年垃圾处理量(吨)

10—核定的考核奖励资金(元/吨)

(六)奖励资金的拨付:区财政局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小组的考核结果,审核并拨付考核奖励资金。

四、限制享受考核奖励资金的若干规定

(一)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的,不得享受该年度考核奖励资金。

(二)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值低于70分的,不得享受该年度考核奖励资金。

(三)环保要求项目低于51分,不得享受该年度考核奖励资金。

(四)因企业管理不当,引发周边群众群访或者越级(省级及以上)上访的,不得享受该年度考核奖金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垃圾焚烧处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规范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建立完整的垃圾处置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将监测结果报区建设局、区环保局。

(二)制订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安全生产等突然事件。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污染物排放监测,确保我区垃圾处理行业规范运行。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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