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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管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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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政〔2015〕44号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29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强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

    加强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既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又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内容,更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基本原则

    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要把握以下原则:

    1、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要求,将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列入村集体综合预算,以收定支,强化预算执行力。

    2、厉行节约、标准从严原则。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坚持勤俭节约、开支从紧,根据当地实际和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区别对待,合理使用,从严控制。

    3、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认真执行财务联签联审和收支逐笔逐项公开等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民主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全面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二、加强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所指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村级集体财务列支的村干部(指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工资补贴奖金、办公和会务费、差旅费、招待费、报刊订阅费、公益福利等各项费用开支。

    (一)规范村干部工资报酬与各类补贴奖金管理

    1、村干部工资报酬及各类补贴奖金、离职村干部待遇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各村主职干部报酬待遇的通知》按镇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全年发放固定报酬和实误实记方式领取误工补贴相应名册须报送镇三资办登记备案。

    2、村干部参与重大突发性专项工作(防台、防汛抢险、山林救火)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3、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各类误工补贴、特殊津贴和考核奖金;严禁享受固定工资报酬待遇的村干部从村集体财务中领取任何误工补贴;严禁村集体为村干部公费缴纳其他商业性保险。

    (二)规范办公费、会务费开支管理

    1、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办公用品的采购要从紧控制、厉行节约、按实报销。一次性购办公用品金额在5000-10000(含)元的,需经村班子集体讨论通过,金额在10000-30000(含)元,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须委托镇招投标中心按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日常购置小额消费类办公用品,要充分考虑使用期限及其实际需用数量,杜绝铺张浪费现象。严禁购买人情推销的办公用品。

    2、节俭开支会务费用。村级要统筹安排,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召开大型会议确需支付误工补贴的,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当年我区农负办明确的劳动力工价。会议误工补贴的报销需随附会议签到单等复印件。上级单位或部门在各行政村召开的现场会议所产生的会务费用,须由牵头组织会议的主办单位承担。

    3、严禁用集体资金豪华装修办公场所、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严禁在电视台、报社以集体名义登播节日祝贺、春节拜年等涉费广告;严禁村集体组织举办高档次演出活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支付庙会等费用。

    (三)规范差旅费、通讯费等开支管理

    1、村干部因公外出所发生差旅费用按如下标准执行:车费按实报销;住宿费本区范围内不得报销,区外省内不超过200元每人每天,省外不超过400元每人每天;伙食费补贴区内(不包括镇内)不超过50元每人每天,区外省内不超过100元每人每,省外不超过150元每人每天,参加会议、各类函授学习、考察活动不得领取伙食补贴。其中车费、住宿费等必须以原始票据为附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载明相关事由后方可报销。差旅费用实行当月结算,严禁数次合并、不分事由用途的报销单据入账。

    2、各行政村不得擅自租用车辆。如出现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中心工作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租用车辆时,须做好相关用车的原始记录,完毕后由用车人填写用车审批单,如实逐次载明发生时间、相关事由、往返地点、所涉金额。严禁以集体公务需要的名义长期包租车辆;严禁租车费用跨月份累计报账结算行为;严禁以村集体名义租车私用;严禁村干部私家车在村集体财务内报销任何费用。

    3、通讯费补贴按镇文件中规定执行,统一由镇发放,严禁村干部个人的通讯工具与村集体办公室公费坐机捆绑使用或者统算话费。

    (四)规范招待费开支管理

    1、村级行政性公务实行“零招待”。村级在行政性公务中一律不得开支招待费用;村级公益事务和商务活动中招待费用实行限额制。村级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心工作和发展集体经济等过程中,确需适当开支招待费用的,必须实行限额控制、专项核算。

    2、招待费用开支报销方式要规范,程序要到位。招待费开支的票据必须是正规税务发票;凡支出事项发生后两个月之内未予结报的票据,一律不得报销入账;当年发生的招待费应在年终财务结账前结清,不得跨年度结报;结报时实行“一事一结”,单笔报账,不得捆绑结算报账;相关原始票据中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并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有线电视“三务”公开栏目等平台上进行逐笔逐项公开。

    3、如因公益事务和商务活动因素,招待费用超过年度招待费预算控制限额的,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并报镇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准列支。如未按规定办理追加手续而超过预算限额的或开支总额超过镇规定上限额度的,一律不准报销入账。

    4、严禁用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严禁用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礼酒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消费;严禁用集体资金报销因私事业务需要而开支各种招待费用;严禁以签单、赊账、拖欠结账的形式开支招待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非公务性消费活动。

    (五)规范报刊订阅开支管理

    1、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1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在限额内征订。

    2、公费订阅报刊要填制申报单,经村级组织负责人签字,报镇农负办审核、农负办主任签字后方可支款订阅。

    3、凡订阅报刊超过限额的,镇三资代理站不得入账处理;已作入账处理的、但凡征订超额的部分,须由承办当事人自主承担。杜绝各类摊派和订阅娱乐性杂志,严禁订阅“人情报”、“关系报”。

    (六)规范外出学习考察开支管理

    1、村级要严格控制集体外出参观考察。如村级因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班子会议研究并形成书面方案,提交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分管线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外出学习相关费用票据入账时应附上关于组织学习取经考察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及报批镇后的核准手续。

    3、上级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结束后当事人需凭上级书面通知按事先规定的费用标准,由镇相关分管线领导核准后方可报销入账。

    4、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相关费用一律自理。

   严禁在外出学习取经考察期间以任何理由乱发钱物;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取经考察;严禁借学习取经考察之名义搞变相旅游;严禁与学习取经考察内容无关人员的费用报销入账。

    (七)规范公益福利开支管理

    1、集体公益福利开支要量力而行,立足精打细算,重在使用效果。村集体公益福利开支要重点保障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公共环境卫生整治等和特困户照顾。对村内特困户确实需要照顾捐助的,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镇三资办审核同意。

    2、涉及村民的原福利分配政策应向股份分红为主转变。涉及特殊群体的福利政策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三资办备案。

    3、严禁村级在小范围内发放福利;严禁村级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大范围搞福利。

    (八)规范捐助、赞助等用开支管理

    1、村级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等名义向村外单位或者个人捐款、赞助。

    2、严禁任何部门、各级组织以会员费、顾问费、慈善捐赠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服务经费、增加村集体经济负担。

    三、强化对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的监管

    (一)明确职责分工。镇三资办具体承担全镇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工作业务指导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为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财务工作负总责任;村务(社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对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具体监督责任。

    (二)强化监管举措。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监管工作列入镇对各行政村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村主职干部勤廉承诺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村干部评先评优挂钩。各村要把握政策界限,认真执行。镇三资办将开展对村级集体非生产性开支工作的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工作,深化阳光公开,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举报箱设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举报电话:82891004),认真查处举报线索,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问题,严格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下管镇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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