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5〕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专项规划及2015年工作计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
三年行动专项规划及2015年工作计划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
目 录
前言……………………………………………………………4
一、基本原则 ………………………………………………5
二、总体目标…………………………………………………5
三、具体任务…………………………………………………6
四、治理措施…………………………………………………6
五、组织保障…………………………………………………11
附表一、2015-2017年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
三年行动规划一览表
前 言
为切实有效解决我区危险住宅房屋的治理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精神,按照有计划、有重点、分年度集中实施治理改造与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长效机制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积极发挥政府牵头协调作用与有效发挥业主主体作用相结合,通过政府、业主、社会共同努力,逐步消除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隐患。现就全面推进全区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编制了《绍兴市上虞区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三年行动专项规划及2015年工作计划》。
规划范围为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规划期限2015—2017年。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先鉴定、后解危原则。危房解危以国有土地上多层多业主危险住宅房屋为主,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有序推进。对需要治理改造的城镇危险房屋,必须经过专业资质单位鉴定,根据鉴定报告,经鉴定为C、D危险等级的房屋,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改造方案后再行解危改造。对成片鉴定为危房的住宅房屋,考虑纳入棚改政策范围。
2.坚持业主负责、政府帮扶原则。业主是危房治理改造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和有效发挥业主主体作用,在发挥业主主体作用的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帮扶,提供适度补助和政策优惠。
3.坚持属地为主、合力推进原则。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完善危险房屋排查巡查制度,对排查巡查发现存在隐患的,做好危房动态监管、牵头落实解危治理改造工作。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共同强化土地、资金、政策等各项要素保障,对加固、重建等项目简化审批流程,提供绿色优质服务。
4.坚持因地制宜、尊重业主意愿原则。要统筹考虑地方财力、区块实际、群众意愿等因素,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稳步有序推进危险房屋治理改造。
二、总体目标
1.对疑似危房加强日常监管,根据城镇既有住宅调查结果,2015年完成存在比较严重结构安全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的50%丙类城镇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和治理改造。
2.对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采取维修加固、原地重建、产权置换(视同异地重建)、回购处置等多种方式进行治理改造,力争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城镇危房的治理改造任务。
3.建立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方责任,加强管理力度,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安全、改善人居环境。
三、具体任务
1.2015-2017年三年行动任务。上虞区行政区域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任务,通过排查初步确定为丙类的共14幢(处),危险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4426平方米,总套数约292套。危险住宅房屋结构类型以混合结构为主,其中4幢为80年代建造,10幢为90年代建造,住宅性质包括商品房、直管公房等,具体见《2015-2017年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规划一览表》。
2.2015年工作任务。上虞区行政区域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2015年计划任务,通过排查初步确定为丙类的共7幢(处),占三年行动任务数量的50%;危险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10236平方米,占三年行动任务建筑面积的70.95%;住宅套数约221套,占三年行动任务套数的75.68%。具体为凤山支路6-10幢、虎逃弄4号、横街西园18号。
3、新发现的工作任务。2015-2017年新发现的危险住宅房屋,同样参照本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治理改造。
四、治理措施
1.规范申请程序
对排查出来的疑似危房,各乡镇(街道)应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房屋安全鉴定建议,并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全体业主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全体业主可推选1名以上业主代表作为发起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者楼幢业主30%(按套计算)为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发起工作,发起人代表全体业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等系列相关工作。
发起人代表应当将鉴定报告、适修性评估报告等告之业主,并会同业主提出初步治理改造意向报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结合危情轻重、经济价值、业主意愿等因素对鉴定结果和治理改造方案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区政府。
区政府根据业主意愿、乡镇(街道)提出的具体意见,确定治理改造方式,明确优惠帮扶措施。
发起人代表根据区政府同意的治理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涉及审批事项的,应向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发起人实施治理改造方案。
2.明确治改方式
治理改造方式分维修加固、原地重建、产权置换(视同异地重建)、回购处置等几种方式。能维修加固的尽量维修加固,无法维修加固的,主城区危房治理改造方式以“产权置换(或回购处置)为主、原地重建为辅”为原则。
3.多渠道筹集资金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业主主体、政策补助、单位资助、有责追偿”的原则筹集。对城镇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治理改造建设资金由全体业主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属于房改购买的,原产权单位可以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回购处置费用20%额度内出资补助。因拆除重建增加的住宅面积可以出售,出售资金用于充抵建设成本等用途,尽量减轻业主负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涉及扩建或外迁安置的,项目用地指标、规划指标、筹措资金可以实行区域统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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