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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丁宅乡2015年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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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委〔2015〕10号

 

 

 

各办(中心、站)、各行政村:

《丁宅乡2015年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意见》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丁宅乡委员会 

 丁宅乡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0日

 

 

 

 

 

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                 

上虞区丁宅乡党政办               2015年3月30日印发        

 

丁宅乡2015年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意见

 

为切实推进区委、区政府“五水共治”工作部署,减少畜禽养殖污染,有效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2015年度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5]56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147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2014年-2015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192号)等文件精神,2015年决定对畜禽养殖场继续进行关停拆除,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和整治目标

实施对象重点为列入本乡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污染重、投诉多、治理不到位的畜禽养殖场也可参照执行。

整治目标是通过该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拆除,使全乡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明显改善,并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步骤

⒈组织发动阶段(3月19日—3月20日)

乡根据区政府文件制订2015年全乡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拆除实施方案,并组织召开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拆除工作会议进行专项工作部署。各行政村根据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拆除补偿办法和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关停拆除工作方案,部署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与任务职责。

2.存栏量核准阶段(3月21日起)

乡组织农业、城建、公安、国土等人员力量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存栏情况进行逐一入户详细调查核实,并结合2014年12月份调查等数据,作为核实畜禽存栏量的主要依据。

⒊实施养殖场关停拆除阶段(3月22日—7月30日)

按“早启动、早拆除、早补偿”的要求,乡与畜禽养殖场签订关停拆除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合理完成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并建立实施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机制。

⒋检查验收阶段(全阶段)

按关停拆除进度分批严格组织验收,对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存栏量核实、棚舍拆除等验收合格后,相关资金申请报告以文件形式上报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补偿政策

畜禽补偿标准及畜禽养殖建筑(棚舍)处置按《上虞区2014年—2015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偿办法(试行)》等专题文件执行。

(一)存栏畜禽处置补偿。对存栏畜禽的限期处置给予一定补偿。

补偿标准:种公猪补偿3500元/头、能繁母猪补偿2100元/头、肉猪补偿300元/ 头、仔猪(30日龄以内)补偿100元/头、肉禽补偿6元/只、雏禽(15日龄以内)补偿2元/只、产蛋禽补偿8元/只、鸽子补偿3元/只、种鹅补偿30元/只、肉鹅补偿15元/只、雏鹅(15日龄以内)补偿5元/只、鹌鹑补偿1元/只、羊补偿150元/头、兔补偿30元/只、高产奶牛补偿4000元/头、后备奶牛补偿2500元/头、菜牛补偿1000元/头、种公湖羊(可配种)补偿1500元/只、能繁母湖羊补偿700元/只、肉湖羊补偿450元/只、仔湖羊(30日龄内)补偿150元/只、长毛兔补偿100元/只、仔长毛兔(30日龄内)补偿30元/只、荷兰鼠补偿4元/只、野鸭补偿16元/只、雏野鸭(40日龄内)补偿6元/只。

(二)畜禽养殖建筑(棚舍)处置

⒈对于违章建筑,按区政府控违拆违整治工作要求进行无条件拆除。

⒉对于合法建筑,关停畜禽养殖,积极鼓励转产,发展符合政策导向的其它产业。

四、政策兑现

通过调查摸底、核实确认,由乡政府与养殖场签订关停拆除协议,补偿金及奖金在完成畜禽清养、建筑拆除、拆后处置等相关工作,经区乡政府相关人员组织验收合格并经公示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待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给予兑现。

为鼓励各养殖户(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拆除工作,养殖户(场)积极配合畜禽清点并在2015年4月3日前按要求与乡政府签订协议的,乡财政按畜禽存栏补偿额的1%作为奖励;在2015年6月30日前关停拆除的,乡财政再按畜禽存栏补偿额的4%作为奖励;在2015年7月1日至7月30日之间关停拆除的,只作存栏畜禽处置补偿,不予另加奖励;在2015年7月30日后拒不关停拆除的,乡政府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场的棚舍及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且不给予享受存栏畜禽处置补偿政策。

五、保障措施

⒈加强领导。建立乡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赵海江、乡长孙丹青任组长,农业副乡长戚春波、城建副乡长章荣伟任副组长,乡其他班子成员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农技信息中心,由戚春波兼任办公室主任,综合协调全乡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各行政村也要成立相应整治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

⒉加强宣传。各行政村要加大宣传“五水共治”的有关举措和实际意义,宣讲有关政策,着力做好区域内养殖户的统一告知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争达到群众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积极关停拆除的效果。

⒊上下联动。各行政村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行动,按要求完成本次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乡政府相关职能办线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强化联动,强势推进本次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成立五个工作小组:一是综合协调组,由戚春波任组长,陈钢、丁永炎、丁林忠、王苗金、谢芳为组员,负责综合协调、政策解释、长效管理等工作;二是信访受理组,由朱炜江任组长,丁意君、夏彭林、钱爽为组员,负责因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引起的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强化信访维稳、信息掌控;三是建筑拆除组,由章荣伟任组长,高锋、王立标、王水苗、陈林伟为组员,负责关停腾空养殖场的地上建筑拆除工作;四是考核督查组,由王铭军任组长,谷松、章锦波为组员,负责对各行政村及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整治工作的考核督查;五是宣传报道组,由沈国桥任组长,蒋黎、陈丹为组员,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⒋长效管理。对已关停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各行政村要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拆除后处置工作,同时监管工作落实到人、专人盯场,防止出现死灰复燃的不良现象。乡政府各职能办线要切实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抓好长效管理工作。

⒌严格督查考核。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作为全乡“五水共治”的重点工作之一,实行定期督查,并纳入各行政村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乡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畜禽养殖场拆除后要及时做好建筑垃圾清理、地块平整和复耕覆绿等处置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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