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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5〕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6

 

 

上虞区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高毒、限用农药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项目实施指导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414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县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1412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5110号)精神要求,结合上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县为平台,实行统一进货、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档案、溯源管理、科学指导,建立高毒、限用农药可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从进货、流通到使用的全程监管,构建高毒、限用农药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通过高毒限用农药专柜销售,实现“三个100%”的目标:销售的高毒、限用农药100%来源可追溯、100%去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做到管理规范、实名购买、记录溯源,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规范化的高毒、限用农药专柜销售制度和追溯管理体系。

三、实施范围

全区各乡镇(街道)。

四、申请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有一名以上植保或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经营人员,或者一名以上具有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技术人员,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有独立储存高毒、限用农药的场所和设施,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不同时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饲料等商品,有高毒、限用农药销售专柜;

(四)有与高毒农药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进销存台账记录完整;

(五)有计算机管理经营台帐的基础或愿望,有建设高毒限用农药可追溯体系的积极性,服从农业部门对追溯体系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步骤

(一)开展申报

符合高毒、限用农药专柜销售申请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统一向区供销总社进行申请(具体申请办法由区供销总社另行制订),经营单位名单报送区农林渔牧局备案。区农林渔牧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签订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台帐管理、追溯体系建设的承诺书,并发放“高毒、限用农药专柜销售”铭牌。

(二)在全区建立高毒、限用农药进销记录制度

1.实行高毒、限用农药统一进货管理。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便于管理和可追溯,对高毒、限用农药实行定点进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区供销总社另行制定和管理。禁、限用农药目录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剧毒、高毒农药按《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一律列入定点管理。

2. 实行高毒、限用农药实名销售制度。高毒、限用农药经营单位要建立进销台账,详细记录购买者姓名、地址、数量等。购买高毒、限用农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销售高毒、限用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向购买者详细介绍该农药限制使用的作物、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3. 建立监督制度和追溯管理体系。各高毒、限用农药经营单位悬挂统一制作的监督牌,分别注明监管者、经营者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接受消费者监督。由区供销总社进行统一规范。结合农资信息化建设,通过3-5的努力,在全区基本建立起规范化的高毒、限用农药专柜进销售制度和可追溯管理体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高毒、限用农药是当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实施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是强化经营环节管理,是控制用药风险,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从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高度,深刻认识实施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到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二)加强宣传,严格落实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公告、广播、发放告知书、签订承诺书、开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高毒、禁限用农药的种类、使用产生的危害以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让农产品生产者和农药经营者明白和理解高毒、禁限用农药的危害性以及实施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必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明确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生产主体为高毒、禁限用农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违法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和违法使用限用农药,依法查处,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各镇乡镇、街道要将任务分解细化到人,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证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司其责,加强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行动,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管。区农林渔牧局要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区供销总社要严格落实农药经营管理规定,把好农药进货关,要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对农药经营者及高毒、限用农药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落实进销台账等管理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农药经营索证索票制度监督力度,加强对农药广告的审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农药广告。

 

附件:1.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名单

      2.国家明文规定限制使用的农药

 

 

 

 

 

 

 

 

   

附件1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名单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33种)。

20151231日起禁用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

20167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201771日起禁用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

 

 

 

 

 

 

 

附件2

国家明文规定限制使用的农药

(定点经营目录)

 

(一)农药中文通用名及禁止使用范围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8种)禁止在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上使用;

氧乐果禁止在甘蓝、柑橘树上使用;

水胺硫磷禁止在柑橘树上使用;

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禁止在茶树上使用;

丁酰肼(比久)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氟虫腈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用途;

灭多威禁止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硫丹禁止在苹果树、茶树上使用;

2015101日起,撤销杀扑磷在柑橘树上的登记,禁止杀扑磷在柑橘树上使用。

2015101日起,将溴甲烷、氯化苦的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记。溴甲烷、氯化苦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毒死蜱、三唑磷自201612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二)浙江省规定禁止使用的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

在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含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生产过程中全面禁止使用呋喃丹、氧化乐果、五氯酚钠、三氧杀螨醇等农药,包括含上述成份的混配制剂。在茶叶产区除上述药剂外,还禁止使用氰戊菊酯(包括各种异构体)及其混配制剂。在水稻等水田作物上禁止使用所有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及复配产品,在螟虫对杀虫双有抗性地区控制使用杀虫双(含杀虫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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