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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区不动产抵押变更及余额顺位抵押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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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2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不动产抵押变更及余额顺位抵押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

 

 

上虞区不动产抵押变更及余额顺位抵押登记暂行规定

 

为有效缓解当前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我区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区不动产(单指土地、房产)抵押变更和余额顺位抵押登记规定如下: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不动产抵押变更是指已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因价值发生变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变更原抵押财产价值和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的登记;不动产抵押物余额顺位抵押登记是指已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抵押人再次将该不动产的价值与已抵押担保债权的差额依法抵押给其他抵押权人而申请的抵押权登记。

二、建立不动产价值动态评估机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后可在抵押期间对已抵押的不动产重新评估价值,准确体现不动产的新的融资价值。

三、对已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因抵押物价值变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后可签订抵押补充合同,变更登记抵押财产价值和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原抵押登记不作注销。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对已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办理余额顺位抵押时,不动产抵押物的剩余价值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评估或协商一致确定。余额顺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和范围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办理抵押时协商确定。

五、抵押人以不动产抵押物重新评估的新价值要求变更抵押金额或以不动产抵押物的余额设定再次抵押的,抵押权人应予支持;抵押登记机构依法予以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或抵押物余额顺位抵押登记

六、抵押权顺位以登记时间为准,登记时间在先的,抵押权顺位在前。

七、申请不动产抵押物的余额顺位抵押权登记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的抵押权登记情况告知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经抵押人与后顺位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设定不动产余额顺位抵押权登记,抵押人应告知所有先顺位抵押权人。

八、为了保障先顺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不动产抵押物的余额顺位抵押权登记时,可由抵押人与所有抵押权人签订顺位协议,以固定先顺位抵押权人的优先权;或由后顺位抵押权人提供同意先顺位抵押权人原贷款存续期间原抵押顺位不变的承诺函。

九、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产权登记部门,产权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备案并作为限制不动产抵押物产权变动的依据。

十、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允许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根据本暂行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信息。

十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企业(个人)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资金借贷关系而发生的抵押登记行为。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政策与本暂行规定不符合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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