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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违反作风效能行为实名曝光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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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便〔2015〕8号

 

各科室(单位)、窗口和分中心:

《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违反作风效能行为实名曝光制度》已经“中心”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区纪委、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区政府、余云才副区长、区纪委王永明书记                           

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发      

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违反作风效能行为

实名曝光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作风效能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违反作风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区便民服务中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将在作风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严重缺陷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包括中介窗口、驻区便民服务中心金融机构、商务中心及工作人员,下同),视发生行为的严重程度,在有关媒体上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实名曝光的制度。

    第三条 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便民服务中心可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实名曝光:

    (1)工作时间用电脑(手机)玩游戏、聊天、网上购物(上淘宝)、炒股(浏览股市网页)、看视频(听音乐)等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工作日午餐或值班期间饮酒;

(3)对服务对象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使用禁忌用语的,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4)违反考勤制度,未执行上下班考勤、请销假等制度,无故上班迟到、早退、旷工的;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节假日值班期间无故迟到早退、擅自脱岗的;

(5)出现“三不”(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行为,影响政令畅通,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及为企服务中不到位、不作为,产生不良后果的;   

(7)发生违反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经抄告并要求其整改,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到位的;

    (8)发生其他违反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造成重大、恶劣等负面影响或有必要予以实名曝光的窗口、窗口工作人员。

    第四条 被实名曝光的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区便民中心将建议窗口所在单位予以调离,对临聘人员将建议窗口单位予以辞退。

    第五条 曝光由区便民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曝光前应核定予以实名曝光的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名单及曝光内容,以《上虞日报》、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网站等媒体、网络为曝光平台。

    第六条 原则上实名曝光每2个月一次,若遇特殊情况,则不定期予以曝光。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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