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今年,我省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关于应急预案的备案规定纳入了平安建设考核体系。为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精神,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函》文件要求,现就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应的操作手册由各预案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并抄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应报区政府;部门、“三区一城”制定印发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
3.直属企业、中央单位涉及需要所在地政府联合处置(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及以上)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涉及需要市政府联合应急处置(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及以上)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备案。
4.应急预案应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指定单位备案。电子稿通过政务办公系统发至区应急办邮箱,纸质稿一式一份寄区应急办(区行政中心1308室,联系电话15157530880),涉密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区应急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备案的应急预案内容及时与区级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对接。2015年度制(修)订的应急预案,请于
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及时开展预案备案工作,并指导村(居、社区)、企业制订的应急预案与政府颁布的应急预案相对接。
6.2015年度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纳入年度应急管理(联动处置)考核工作。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