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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绍兴市上虞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补充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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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26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根据《绍兴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3-2015)》、《绍兴市上虞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4-2020)》和《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2014版)》,结合我区实际,对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禁止生产氯气、氟气、光气的新建、扩建项目准入。

二、禁止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

三、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外其他区域,禁止化工、医药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加油、加气站除外)、使用的新建和扩建项目准入,禁止安全风险上升的改建项目准入。

四、禁止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内食品加工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现有已经规划批准的食品加工和房产开发项目除外)准入。

五、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严格控制区内规定如下:

(一)禁止构成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

(二)禁止新设立企业新建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

(三)搬迁企业(特指被区政府确定为搬迁企业,且在搬迁后企业名称、法人、经营范围不变的企业,下同),其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构成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重大危险源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在不可容许区的禁止准入。

(四)原有企业,因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后,其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达到二级,且重大危险源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在不可容许区的禁止准入。

六、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限开发区及一般控制区内规定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构成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重大危险源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在不可容许区的禁止准入;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构成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禁止准入。

(二)搬迁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构成二级或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重大危险源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在不可容许区的禁止准入。

(三)原有企业,因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后,其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级达到二级或一级,且重大危险源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在不可容许区的禁止准入。

七、《绍兴市上虞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42020)》修订后,上述补充意见与修订后规划不一致的,按修订后规划执行。

 

附件: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补充意见相关说明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

 


附件:

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补充意见相关说明

 

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重大危险源区域划分

(一)重大危险源严格控制区:东至东塘河南延长线,南至纬十一东路、纬十一路,西至百沥线,北至中心河(图中绿色区域)。

(二)重大危险源一般控制区:中部地区,东至规划河,南至中心河,西沿东进河、北塘河至边沥线,北至边沥线;西部地区,东自龙盛工业园区内的鸿盛化工、龙盛染料化工以西沿纬三路至经十五路沿纬五路向东至经十三路,南至中心河,西至西塘河,北至北塘河(图中黄色区域)。

(三)重大危险源有限开发区:东部地区,东至东塘河,南至中心河,西至规划河,北自北塘河沿闰土工业园与东塘河相连;西部地区,东至东进河,南至中心河,西与一般控制区的西区为界,北至北塘河(图中红色区域)。

依据《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2014版)》

二、其他说明

(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是指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2014版)》提出的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的空间。其东至上虞边界,南至纬十一路,西至西塘河,北至拓展路、东北塘河及东北塘河北闰土工业区。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四)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1.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满足下表要求。

 

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

可容许风险

/年)

1.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

2.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3.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等)。

<3´10-7

1.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2.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1´10-6

 

2.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产生的社会风险应满足下图要求(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F-N)曲线)。

死亡人数  N/(个)

可容许区

尽可能降低区

不可容许区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定义:

1.新建项目: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2.改建项目: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建设项目。

3.扩建项目: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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