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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虞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噪声污染有关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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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环〔2015〕21号

为扎实推进“两美”上虞建设,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舒适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噪声污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百官城区:三环线内,即北至三环西(北)路、东至迎宾大道、南至凤山路、西至江东路内,以及曹娥城区:即北至赵家大桥、东至江西路、南至渡江路、西至舜江西路内,为本通告城区禁止噪声污染的区域(以下简称“禁噪区”)。

二、自2015年5月1日起,禁噪区内各组织和个人禁止在商业经营和生活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产生高噪声的行为。

三、禁噪区内各经营单位、群体组织或个人应自觉做好环境噪声控制工作。对经教育劝导后拒不改正,仍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或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的噪声;以及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禁噪区内各经营单位、群体组织或个人应认真履行环境噪声防治工作。对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的,仍在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中产生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冷库、餐饮油烟风机等设备产生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禁噪区内各建筑施工工地应认真履行环境噪声防治工作。对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的,仍违反规定在施工中产生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前,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进行现场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电话统一为:110。

特此通告。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

 

 

 

绍兴市上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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