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5〕2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着力构建全区共同防范和应对极端气象灾害的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气象、防汛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绍兴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就我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当上虞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简称“灾害红色预警”,图标详见附件1)时,适用本意见。
二、停课安排
(一)灾害红色预警在6:00前发布,且在当日6:00仍持续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要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
(二)灾害红色预警在当日6:00以后至上课前发布且维持的,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已在校的学生要服从学校安排,途中学生应视天气情况及时选择安全场所暂避。学校应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企业,要落实相应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三)灾害红色预警在上课期间发布且维持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同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四)当灾害红色预警范围为部分乡镇(街道)时,此范围内的学校要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学校可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要妥善处理学生迟到等相关事宜。
(五)学校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提前做好复课准备,并在收到解除红色预警信号后,及时通知师生及家长复课。
(六)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精神,从保护学生安全的角度出发,制订具体的应对方案,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建立健全值班制度。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应对措施。
三、误工处理
(一)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除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需参加抢险救灾、值班值勤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等单位人员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和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本意见精神,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落实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三)职工因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灾害红色预警在工作时间发布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五)当灾害红色预警范围为部分乡镇(街道)时,此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要妥善处理职工迟到、误工等相关事宜。
四、其他事项
(一)区气象台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和解除工作。
(二)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和解除按照《绍兴市上虞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虞政办发〔2014〕176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区气象局要将当地教育部门及其下属学校相关人员纳入气象预警短信发布平台。监测预警机构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政务微博、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和各通讯运营企业要落实信息传播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发出灾害预警信息。
(四)教育、人力社保、建设、建管、安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加强对学校、用人单位的指导,切实保障学生、职工的安全。道路运输、铁路、水运等部门(单位)要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
(五)公众要注意收听、收看并主动查询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学习,了解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含义和要求,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六)气象灾害的其他灾种和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橙色及以下级别的预警响应措施,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