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人社〔2015〕1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1号)和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5〕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上级政府部门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及执行时间
乡镇工作补贴按人均每月400元标准发放。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乡镇工作补贴一次性补发到位,2016年2月起按月正常发放。
三、经费来源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起薪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6号)规定的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继续执行,不冲抵乡镇工作补贴。
(三)乡镇工作补贴不纳入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乡镇工作补贴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发放。有关主管部门要整合原有自行出台的乡镇相关补贴,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严格、公开的乡镇工作补贴考核管理发放办法,细化考核标准。具体计发情况应在单位内部公示五天接受监督、经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
(四)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发放自行出台的相关补贴,否则,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处理。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